北京青年报
商家发不实短视频“拉踩”同行担责吗?法官释法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04-10 21:31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很多商家将自己的店铺开设到了短视频平台上。为了获取更多收益,有些商家把“拉踩”同行当作流量密码,在短视频上大肆抹黑对手,散布不实信息,在互联网上实施这种行为会承担何种责任呢?一位做服装批发生意的网店老板,就因为不正当商业竞争被同行告上了法庭。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李振云:林某有一次对黄某的商业模式进行了评论,当然这个评论可能是一个负面的评论,导致黄某对这个评论非常不满。

林某在视频中表示,黄某的经营模式存在问题,加盟黄某的商家虽然名义上是老板,但其实都在给黄某打工,风险大且利润低。

黄某和林某两人都是从事服装批发生意的同行,但经营模式并不相同。被告黄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林某的“攻击”,但她并没有通过和林某沟通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而是开始不断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关于原告林某的言论。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李振云:她(黄某)就通过自己的调查,发现林某的部分客户也对林某提供的服务存在一些争议,她就通过自己还有她经营的丙公司、乙服装店的账号进行直播,发布短视频,宣称林某的商业模式它存在很多漏洞,提供的服务全部都不到位,承诺的都没有做到。

散布不实言论 严重影响对方生意

黄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几十条短视频,来讲述林某是如何从加盟商手中“圈钱”的。这些内容出现后,林某的账号中也出现了大量负面评论,有些还在合作中的加盟商看到这些内容后也提出了终止合作的要求,林某因此向黄某发送了律师函。

但林某向其发送律师函后,黄某的态度并没有任何转变,她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存在问题。双方的矛盾在无法自行和解的情况下,林某将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林某一方认为,黄某通过在短视频平台攻击自己的方式,收获了网络流量以及签订新的合作商等,获得了竞争优势。此外,黄某在短视频平台多次发布视频,散布关于原告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并且多次通过直播和组建微信群的方式煽动原告的下游合作商闹事,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业诋毁。

但被告黄某自述,自己通过发布短视频和直播的方式,在网络上发布的对于林某商业模式的评价,都是来自被林某欺骗的网友的投稿,自己只是在帮助这些网友发声和维权。林某的短视频账号下方出现过激言论和负面评论,并不是自己教唆的,网友的言论和行为并不是受她控制的,自己并没有企图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获得竞争优势,加盟商与林某解约也和自己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自己对林某并不存在任何商业诋毁行为。

法官释法:商业诋毁罪的构成要件

黄某认为,自己发布评论并没有指名道姓,网友对其产生的负面评价,以及加盟商与其解约的行为,也不是由自己控制的,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李振云:我们认为商业主体和相关公众有对他人的商业活动和商业模式进行评论的自由,但是应当注意必须建立在真实准确的事实之上,而不是对他人的商业活动进行虚假性的或者有误导性的一种陈述,足以导致诋毁后果的发生。

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诋毁,法院认为,第一点要确定损害对象是否是林某,也就是黄某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是针对林某进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言论时,虽然并没有直接说明是针对林某发表的,但也具有很明确的指向性,因此法院认为,可以认定黄某的行为对象就是林某。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李振云:因为林某她是有注册短视频平台的账号,并且她以一个固定的词汇来宣称自己,被告黄某她在发布这些短视频还有直播的时候,她反复使用了特定的词汇,并且(提示)林某的账号,要求她进行退款等等。

法院认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诋毁,第二点要关注的是,这些评价是否客观、真实。在这起案件中,经过调查,法院认为,黄某针对林某及其商业模式的评价,存在片面性陈述、伪造事实、误导性陈述等问题。

法院查明,黄某通过短视频宣称林某向合作商承诺的服务全部没有做到,但实际上证据显示只有部分用户与林某存在相关纠纷,存在不准确性,构成了片面性陈述。同时法院认为,黄某虚构了林某与其客户之间的争议金额,伪造事实,刻意诋毁、贬低了林某的经营状况和能力。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李振云:围绕林某的商业模式,还有她的承诺等等来进行攻击,但是在这个攻击的背后还虚构了一些事实。比如说林某她跟客户的纠纷,纠纷的金额达到了3000万,林某马上要爆雷,她要崩盘。

法院认为,黄某在直播的过程中,将加盟商交给林某的加盟费称为“智商税”等言论,是使用了具有诋毁性的言论对林某及其商业模式进行评价,同时还暗指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使用误导性陈述,使与林某合作的商户对其产生负面评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李振云:用了割韭菜、智商税,还有敛财工具,并且暗示林某的行为要进去“踩缝纫机”。这些用语在网络环境下都具有贬义,暗指林某的行为有构成犯罪的嫌疑,也导致了林某她的商业的商誉受到了影响。

构成商业诋毁

发表道歉声明赔偿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林某的商业诋毁行为,立即停止删除涉诉侵权视频,立即停止发布侵权视频或直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李振云:维权本身并不违法,主要是她(黄某)通过虚构事实进行虚假的陈述来进行所谓的维权,煽动林某的客户进行退款,这种行为它是违背了商业道德的。被告黄某的行为是她没有站在这个事实和客观的角度对他人进行评论,恶化了互联网商业竞争环境,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一种破坏。

在网购不断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商家将商品放到了互联网上供消费者进行选购,方便了购物的同时,商家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但怎么在竞争的同时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也需要各方的努力,保持良性竞争。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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