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消费者不是商家的“免费模特”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26 07:20

“老人是在吃饭的时候被拍的,当时没多想,但是不知道会被发到网上。”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的李女士近日向媒体反映,家里的两位老人在一家餐馆用餐时被店家拍下视频,之后店家又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视频发到短视频平台上,这让他们感觉很恼火。(3月25日《工人日报》)

你在商家的经营场所花真金白银进行消费,商家却不花一分钱公然消费你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在这种不对等的相互“消费”关系中,商家占了便宜,消费者吃了暗亏。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商家的宣传推广意识越来越强,不少商家选择以直播店面消费场景、拍短视频等方式进行营销引流。这种营销形式的变化,有助于拓宽营销路径,丰富营销手段,优化营销效果,促进线上线下消费场景融合,但商家在营销引流的过程中应守住权利义务边界,不能让营销权的“河水”犯消费者权利的“井水”。

有些商家想当然地认为,经营场所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消费场景是现成的、免费的宣传资源,可以在宣传过程中“拿来”随便用,无需征得入镜消费者的同意,再说也难以逐个征求消费者的意见。这种认知是自私而偏颇的,因为包含消费者画面的消费场景不是抽象的、模糊的、笼统的,而是聚焦了消费者具体而微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包含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行踪信息等,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相应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最小、必要”等原则。商家如果未经消费者同意就直播消费场景,或拍摄包含消费者肖像、消费活动等信息的短视频上传网络,就可能让一些消费者产生不适感,并可能泄露消费者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行踪信息等,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甚至隐私权。

消费者不是商家的“免费模特”,没有义务无条件充当商家的“气氛组”“引流工具人”。商家通过直播消费场景、拍摄短视频等方式进行营销推广,在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内,有积极的创新意义,营销路径的合法性、合理性在总体上也没有问题,但商家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诉求,不考虑消费者的感受和权利诉求。

商家营销推广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边界意识,尊重消费者的意愿,把消费者同意作为营销引流的必要前置条件,通过合理、必要的方式充分征求有可能入镜的消费者的意见,告知消费者拍摄的目的和使用范围,把拍摄知情权和选择权留给消费者。只有征得消费者同意,商家才能拍摄、上传,否则就应停止拍摄,并删除相关拍摄资料。

相应地,消费者应增强对商家直播消费场景或拍摄消费场景短视频的侵权风险防范意识,遵从自己内心真实意愿和维权需求向商家表明态度。如果发现自己被侵权,应通过制止商家拍摄、要求商家删除相关拍摄画面或下架短视频、向相关平台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向商家传递反制监督的压力。

文/李英锋

漫画/王铎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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