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买到“飞单”理财产品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 法院提示消费者如何防范隐形投资陷阱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14 17:22

有消费者从银行工作人员处买理财产品,结果买到银行员工私售的“飞单”产品,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受害人。面对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金融消费者应如何防范隐形投资陷阱?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北京西城法院提醒金融消费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需注意甄别发售主体是银行还是第三方,建议在工作时间到正规场所购买;不要轻信高收益、低风险等不实宣传;应理性认识“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含银行存款,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选择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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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银行员工私售“飞单”理财产品 消费者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

嵇某成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后,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为扩大吸收资金途径,嵇某找到某银行客户经理赵某,让其帮助寻找投资人。于是赵某向银行客户闫某推荐了嵇某成立的合伙企业发行的一只基金。闫某共认购150万元。后该基金没有依约向闫某支付本金及收益,发生亏损。

经举报核查,监管部门查明某银行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发生了多名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代销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情况,银行在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嵇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处罚,闫某系嵇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害人之一。闫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因在于:首先,根据监管部门处罚认定可知,该银行对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内控措施不严,存在明显疏漏,机构内部风险排查和防控措施力度严重不足,对员工日常履职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其多个支行长期存在客户经理违反监管规定销售非本行基金产品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其次,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预见并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员工私售非本行产品所带来的风险,却没有通过有效的内控举措发现并纠正这些存在巨大风险隐患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主观上存在过错。

另外,投资人闫某系基于对银行客户经理赵某的工作身份、产品由银行代销等因素的信赖而购买案涉产品。银行没有履行审慎管理义务与闫某最终亏损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银行的过错程度,闫某本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欠缺必要的注意,以及嵇某犯罪行为参与度等,判令银行向闫某赔偿损失金额的20%。

法官表示,多数情况下,涉“飞单”产品案件中,金融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上述案例对于“飞单”产品案件中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销售人员具有真实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销售场合为金融机构正常工作地点,此时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购买“飞单”产品存在用人失察、内控薄弱、管理松懈的责任,因此,虽金融机构并非违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或销售方,但仍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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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防范隐形投资陷阱?】

 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需注意甄别发售主体是银行还是第三方

目前市面上的理财产品五花八门,有理财、信托、基金、期货,还分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等。随着新型理财产品不断涌现,产品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产品销售推介和投资管理阶段争议频发。

据悉,2020年至2023年,北京西城法院共受理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案件310件,涉案标的额达15.18亿余元。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介绍,涉金融理财类纠纷主要呈现纠纷类型多样化、涉诉主体众多、争议问题相对集中等特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都有涉诉,产品类型包含银行理财、信托产品、股票、私募基金、贵金属、期货、外币等。

那么,消费者应如何防范隐形投资陷阱?3月14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杨成龙结合典型案例提醒金融消费者防范隐形投资陷阱。

针对上述案例中买到银行员工销售的“飞单”产品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的情况,杨成龙提醒,消费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需注意甄别理财产品发售主体是银行还是第三方,在工作时间到正规场所购买理财产品,注意甄别合同上是否标有银行代销字样,切勿贪图高额收益购买非正规理财产品,如遇“飞单”情形,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杨成龙也提醒,银行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业务规范,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和创新风控措施,保障工作人员更加严格地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员工日常履职行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内部排查机制,有效管控风险。

不要轻信高收益、低风险等不实宣传

某银行为某基金公司提供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推介渠道,在推介会上提供给投资者的《募集说明书》中有项目预计回报率4至5倍等内容。经推介,某商贸公司投资2000余万元。后基金所投资的矿产项目亏损严重,商贸公司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本金、利息损失及律师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没有审慎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告知说明义务,存在不当宣传的行为,应按商贸公司投资总额10%的标准赔偿200余万元。

对此,杨成龙提醒,金融机构应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推介理财产品宣传应如实,夸大其词要担责任。同时,投资者也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推介材料中畸高收益、超低风险等不实宣传。

应理性认识“金融资产”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选择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马某受银行工作人员推介,购买非保本基金267万元,赎回时损失359382元。马某认为其并非合格投资者,银行没有依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推介合适产品,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投资损失。银行辩称,马某认购基金前进行过风险能力评估,结果为A5,适合的产品为“激进型(R5)及以下产品”,其购买的基金级别为R5,产品风险等级与其风险评估级别相匹配,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充分揭示了基金的基本特征、产品风险等,且马某既往投资经验丰富,具有金融工作背景,熟悉私募理财产品,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投资理财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某属于合格投资者,银行依法履行了风险测评义务,马某投资损失为产品本身风险造成,驳回其诉请。

杨成龙提醒,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过程中,需要确认投资者是否符合《资管新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履行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的义务,这往往涉及投资者金融资产的认定问题。

同时,杨成龙也提醒金融消费者,应当理性认识“金融资产”,打破“金融即为理财”的惯性认知,了解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等,且不区分存款来源,由此选择与其金融资产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同时,投资者自在投资过程中,还要注意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填写用以确认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问卷,切勿贪图高额收益虚报资产或收入;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因素和管理人的过往业绩;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如金融机构在销售过程中未审查合格投资者身份即销售金融产品或者将产品销售给不适当投资者,导致投资者财产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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