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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快评 | 罚款须过罚相当,别让“小过重罚”一再发生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02 14:30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意在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高质量发展。(2月29日《北京青年报》)

罚款是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之一,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令人遗憾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屡屡闹出“小过重罚”之类的咄咄怪事,严重背离了初衷,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应。

最近,央视披露了一个典型案例。福建闽侯县的农民张某去镇上打工时,顺路帮邻居从地里收了70斤芹菜,带到镇上的菜市场卖,其中赚了14元钱差价,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被查出农残超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罚款5万元,又因为其没有及时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之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安全大于天。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超标理应受处罚,但顺路转卖赚了14元差价就要罚款5万元,显然严重背离了公众的朴素认知。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如此“小过重罚”不仅有“小题大作”之嫌,更是对法治的曲解和伤害,让市场执法变了味道。然而,当地市场监管局却认为,对于张某的处罚虽然金额高,但也是合法合规,并不存在过错。

这种离谱的处罚,真的有法律依据吗?这样的执法,合情合理吗?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明确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这个法规,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款五万元是“起步价”,似乎没啥毛病。

其实不然。专业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法》只是食品领域的专门法,执行之时不能违背行政处罚的上位法——《行政处罚法》。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首违不罚”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一些地方也探索实施“轻微不罚”制度。

此外,行政执法还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案件的性质、案值、情节等方面统一综合分析,合理衡量尺度。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属于首次违法,他的行为不存在什么主观恶意,且违法获利很小。最终,闽侯县人民法院认定,10万元的处罚跟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违反了行政法上过罚相当的原则,所以法院经过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不准予强制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小过重罚”之类的事并非第一次发生。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陕西督查时发现,2021年以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小微市场主体罚款超过5万元的食品安全案件有21起,很多案值只有几十元至几百元,罚款比例达到100倍至200倍,个别案件超过3000倍。比如,售出4板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卖出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

法院和督查组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处罚值得点赞,但“小过重罚”背后折射的机械执法问题不能止于个案式解决。有鉴于此,为了让罚款设定更科学、实施更规范、监督更有力,《意见》主要提出三个要求,包括实施罚款要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轻则轻、该重则重,要根据不同区域领域实际情况,科学细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罚款决定要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

“小过重罚”一再发生,警示执法机关既要懂法,也要运用好法,规范执法尺度,遵循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等基本原则,平衡好执法的力度和温度,才能令人信服。

文/胡欣红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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