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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离线休息权”被建议入法 已有多个相关案例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2-29 21:44

据《工人日报》消息,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在接受采访时呼吁“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建议“将离线休息权”入法。此事引发关注,在网上引起了很多人的讨论。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由于数字化和信息化办公手段的应用,劳动者工作模式逐渐变得更为灵活,下班后继续使用社交媒体进行沟通更是常态,如何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杜绝“隐形加班”也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

“离线休息权”被建议入法

“离线休息权”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工作事宜的权利。“网络时代数字信息技术使劳动突破了时空界限,提供了灵活的工作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引发了一些新问题,比如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让隐形加班日益常态化,成为‘无偿加班’,而‘时刻在线’的状态让劳动者‘困在工作系统里’,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吕国泉说。

因此,他建议在劳动法立法层面引入离线休息权。厘定线上线下工作时间边界,针对依托网络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强度大的岗位作出工作时限的制度性安排。将当前以工资为重点的集体协商拓展为包括工时等劳动基准在内的综合性集体协商,综合考虑线上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加班费。对用人单位隐形加班行为,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健全维权机制,让劳动者在面对不合理无偿加班时有维权渠道。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离线休息权”的话题在网上也冲上热搜,引起了很多网友的讨论。有网友表示,“下班后睡觉前不敢手机静音,就怕公司里人找”;有的网友表示,“以前没有手机,下班就下班了,现在下班了还要在手机上回复工作信息,跟没下班一样”;还有网友表示,“离线休息权在信息化时代确实很有必要”。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离线休息权”并不是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2024年1月的北京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在作工作报告时曾提到,北京法院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

劳动者下班后仍用网络回复工作 企业被判支付加班费

近年来,因为下班后仍然要通过网络等形式工作,“离线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不少劳动者将劳动单位起诉到法院,法院则判决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

在北京三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李美(化名)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其中约定李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因加班问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李美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称其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李美在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在客户群中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

北京三中院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公布的一起案例中,刘某与某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先后将刘某委派至某分店担任店长。后某酒店以刘某不胜任岗位为由,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万余元。公司则称,刘某作为店长,是酒店的最高管理人员,工作时间灵活,并非打卡时间内均在工作岗位。张某居住在酒店内,随时随地均可打卡,可以自主安排作息时间,第二天可以推迟上班调休,故微信打卡不应认定为加班。

玄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非工作时间仍未“离线”的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若回复内容完全超过简单沟通需求,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且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则应认定为加班。法院最终酌定某酒店应向刘某支付收益班加班和未调休部分的加班工资共计2.4万元。

法院同时指出,数字化和信息化办公手段的应用,让很多原来需要线下完成的工作,均可通过线上实现,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程度,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的方式变得更加容易,也更加隐蔽。因休息时间通过微信等方式回复工作事宜,不是在工作场所进行且时限难以界定,往往不会被认为是正常加班,催生了类似本案的“隐形加班”现象。

专家说法

离线休息权如何维护

长期关注劳动法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即时通讯软件已成为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及工作沟通的必备工具,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入工作群,在下班时间甚至是深夜休息时间仍通过微信等方式为劳动者安排工作。但是目前对于这种隐形加班情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他认为有必要在劳动立法层面引入“离线休息权”。保障离线休息权一项主要措施便是严格对“隐形加班”进行管理,明确哪些情况属于隐形加班,进而明确隐形加班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以及对劳动者隐形加班如何进行加班补偿。

韩骁认为,隐形加班的时间一般较为分散,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综合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

此外,对于离线休息权,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隐形加班行为,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健全劳动者的维权机制,为劳动者在面对不合理的隐形加班时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徐旭东曾代理过相关案例,他告诉北青报记者,目前,界定“隐形加班”最难的问题是加班时间如何确定,比如劳动者在家里面或者路上,那么工作耗时多长,这中间他可能还在做其他事情,“所以很难确认时间”。

徐旭东表示,我国的劳动法对休息权已经有了规定,“离线休息权”本质上是休息权的一种特定情形。徐旭东表示,不管是“隐形加班”还是“离线休息权”,目前通过不断地宣传和一个个案例,也引起了大家对这个话题的关注,劳动者的加班权益也逐渐获得保障,“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其实不管在哪里加班,如果长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劳动监察部门都可以进行查处,纠正这种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校对/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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