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普法|人参膏宣称可“抗恶控瘤” 商家因虚假宣传被判退一赔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1-10 11:00

俗话说“不看广告看疗效”,但有没有哪样产品的夸张宣传让你想要忍不住尝试一下?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家小李在网上购买了一盒宣称可“抗恶控瘤”的“人参膏”,其拿到商品后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故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人参膏”宣称可“抗恶控瘤、延长生命”

小李在某网络旗舰店内购买了一盒价值4.8万余元的“人参膏”。商品网页详情中提到,涉案“人参膏”可“抗恶控瘤、延缓衰老、延长生命”,“内含的Rg3、Rh2是目前一类抗癌新药的重要成分”,“利用18道冷链工艺……成功富集出百年人参都不含有的Rk1等16种以上稀有皂苷小分子”。而该商品的外包装显示,其属于方便食品,且配料为“人参(5年生人工种植)、红枣粉、纯净水”。小李认为,涉案“人参膏”属于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商家辩称,涉案商品虽然属于食品,但具有药用价值,能够起到抗肿瘤、促睡眠、增强免疫力、缓解疲劳、修复肝损伤等方面的作用,并提交了关于人参膏对小鼠抗肿瘤、促睡眠、增强免疫力等实验的期刊论文作为佐证,表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涉案商品为食品 却暗示有疾病治疗功效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为食品,但是在网页详情中标注了“抗恶控瘤、术后恢复、促进肿瘤细胞凋亡、延缓衰老、延长生命”等功效,存在暗示对疾病有治疗功效的内容,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因此支持了小李关于退货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商家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四中院二审认为,涉案商品宣传的产品功效,足以引导人们认为该产品具有治疗作用。商家虽提交了关于小鼠实验的期刊论文以证明其所宣传功效有数据支撑,也只能说明产品具有药用价值,而非药用功能。药品研发需要经一系列临床试验才能确定疗效并对外宣传,而作为食品的涉案商品,直接采用“抗恶控瘤”的宣传,在缺乏临床试验数据支撑的情况下,属于夸大宣传,亦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宣传。最终,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宣传夸大其词构成欺诈 商家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依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时,则构成虚假广告。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涉“鲜人参膏”的宣传过于夸大其词,构成欺诈,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商家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具有治疗功效的情况并不罕见,对于消费者而言,要注意通过批准文号、外包装等方式区分药品、食品和保健食品:如药品批准文号一般为“国药准字”加字母、数字,非处方药还带有专用标识“OTC”;而普通食品的生产编号按照食品的各类标准执行,不能宣传具有某一种功效;对于保健食品,其批准文号一般为“卫食健字”“卫食健进字”“国食健字”,内服保健品还有“蓝帽子”标识,消费者购买时要注意区别。此外,“妆字号”“特字号”“械字号”“消字号”产品也都不是药品。一些名称中带有“医药”二字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普通食品并非药品,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亦应对此有所认识。

文/白思宇 刘津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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