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Qnews|男子寄快递快件丢失获赔七倍运费 法院:寄件人未告知托寄物价值也未保价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2-14 11:16

陈先生(化姓)称其使用快递公司APP下单邮寄了一部手机,但收件人并未收到,后快递公司告知其快件丢失。因协商赔付事宜未果,陈先生诉至海淀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陈先生未告知快递员托寄物价值、未选择保价等因素,判决快递公司退还运费13元,赔偿损失91元。

原告陈先生诉称,收件人委托其购买手机1部,在快递公司APP上下单后于2020年1月19日在快递点发出,1月25日快递公司告知已经签收送达。但1月30日收件人告知其并没有收到,2月3日快递公司告知陈先生快件丢失。

被告快递公司辩称,陈先生的快递未保价,未声明价值,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陈先生未声明所寄物品价值,快递公司无法识别,根据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未保价快件最多赔偿七倍运费,该规则加粗,明确提示且在页面上明确显示,因此快递公司同意退运费13元并按照运费的7倍进行赔偿,不同意其他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快递公司成立运输合同关系。陈先生主张寄送的托寄物丢失,快递公司予以认可,快递公司应对托寄物的灭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先生主张其寄送的托寄物为手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所支付款项与丢失的快件有关,无法证明其邮寄物品的实际价值,对此陈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陈先生就案涉快件并未保价。快递公司在其APP上提供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显示,已用红色字体明显提示客户未选择保价与选择保价且支付保价费用的情况下,赔偿规则有明显区别。在后续的下单页面中,亦通过红色字体“注意”的方式再次提示客户,未保价的普通物品若丢失或损坏在7倍运费内赔偿,价值超过1000元的物品建议保价。

法院综合考虑陈先生邮寄时未告知快递员托寄物价值、未选择保价、快递公司同意退还运费及赔偿七倍运费等因素,判决快递公司退还运费13元,赔偿91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快递量激增,快递毁损、灭失也困扰着消费者和快递公司。

关于快递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及相应赔偿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则不承担。关于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不能确定的,按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货物信息,寄件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托运人有如实申报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的义务,《快递暂行条例》进一步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

通常,快递公司多采用在《快递服务合同》《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等文件上注明“未保价货物仅在三倍(七倍等)运费范围内赔偿”等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此类条款通常被认为是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举证证明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尽到提示义务是其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说明义务是指其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如仅以采取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其举证证明已经尽到符合前款规定的说明义务和提示义务。因此,对快递公司来说,向寄件人提示和说明保价规则至关重要,否则可能因其保价规则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而被认定无效。

法官提醒,快递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时,仅对电子运单上的保价条款采取设置勾选、弹窗还远远不够,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保价赔付条款采用诸如红色、加粗、加下划线等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快递员应按照寄件人的要求解释说明寄件保价规则。快递公司应加强对保价规则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才能更好地降低托寄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风险。

消费者在选择快递运输货物时,要如实向快递公司告知、声明托寄物的名称和价值,注意保存邮寄及沟通的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因无法确定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而导致赔偿要求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要格外注意合同条款中是否有明确标识的保价条款,如邮寄的是贵重物品,可选择保价服务,避免因小失大,在托寄物丢失时难以获得与托寄物价值相当的赔偿金额。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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