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打官司的“成本”
茶香与书香
2023-11-14

在一条有关法院系统如何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会议新闻的评论区,笔者注意到一些网友的留言,有网友认为,现在办一件“小案件”,都得消耗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打官司成本太高,大家上有老下有小的,都要等着吃饭,没时间耗下去,希望能够简化法庭程序。”有的网友建议,“应当多设立简易法庭。并且因为有不少当事人采取自诉的方式,但大多数人对法律流程却一窍不通,因此应提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开庭流程及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不能靠当事人自己猜!”相信这是真正打过官司的当事人的切身体会和感受。

不过,当我们回过头来看法官们对此的反应时,却发现他们也是满腹委屈,同时还不敢抱怨,因为他们不仅要完成本职工作,还要有“大局意识”。当事人嘴里所谓的那些“小案件”,个个“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是因为再小的案子,其所涉的程序也是“一步都不能少”,所以从立案到最后做出判决,整个流程下来,自然需要消耗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在法院是不可能像其他行业那样提供“立等可取”的“服务”的。况且每个当事人都希望法官能先办快审自己的案子,可法官手头待审的案件却并不只有你这一件,所以那些打算走司法程序的当事人,须预先做好“慢慢来”的心理准备。事实上,自从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日增,再加上员额制的改革,使得能审案的法官人数实际上减少,承办案件的法官们即便有三头六臂,上紧发条,在工作日里开足马力全部安排开庭,也只能做到穷于应付,而写判决书的时间,就只能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里,而“审限内结案”的要求,又使法官们不敢怠慢,“自觉”加班早已成为许多法院法官们的日常。加上终身追责紧箍咒的约束,致使法官们的压力越来越大。看来“司法体制改革”的落实,确乎有进行深入研讨的必要。

然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不应只是法院系统关起门来的“自改革”,而是要多倾听来自社会各界、尤其是诉讼当事人的声音,比如上述网友对多设立简易法庭、简化法庭程序的呼吁,虽然不全面、不“专业”,但却可能恰恰反映了当下司法体制中存在的真问题。从我们日常的经验来看,一个人要下决心走上法庭去“维权”或解紛,其间肯定已经进行过许多庭外的努力。比如在决定离婚之前,为了孩子的成长教育,思前想后,夫妻双方一定已有过无数次的冲突、忍让、妥协、退让,是在各种权衡之后的无奈选择;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可能已经试过很多“招数”,催讨过N多次,可能去债务人家堵过门,甚至想到过要“绑架”债务人,可债务人却就是躲躲藏藏,赖账不还,债权人在焦虑与不安中度过无数不眠之夜后,才迫不得已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公司员工,签订用工合同时,不敢对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示异议,在无数次讨要血汗钱无果后,只得求助于法院,希望司法能为其提供救济;市民用省吃俭用的积蓄买了房子,却遭遇到无良开发商的一房多卖,在有家难回的情况下,只好到法院去讨个“说法”。可以说,每个走上法庭的当事人,都源于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不得已;一旦进入到诉讼程序,则无论输赢,都希望官司能早日有个了局,平息纠纷,以期重新出发;而案件的拖延所带来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内心的焦虑,使其本就已无品质可言的生活变得更糟。弗朗西斯·培根在其小品文《论法律》中说,“《圣经》上曾说:‘诉讼是一枚苦果子。’而拖延不决的诉讼更给这枚苦果染上了酸味。”确实,不得已而经历的诉讼,已经使当事人不堪其苦,久拖不决的诉讼则消耗掉人们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让人不胜其烦。因此,在探求司法体制改革之路时,网友的吁求不能不加以重视。

在我国古代,也曾有过对审判效率问题的讨论。朱熹是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学的集大成者,他在一般性地讨论德礼政刑的关系外,还曾论及具体的法律问题,主张要“明谨用刑而不留狱”。朱熹对南宋时期审判效率低下的状况很不以为然,他认为当时处理案件,不论大小,稍有疑虑,就要逐级上报审批,“奏案一上,动涉年岁”,有一些小案件,即便“罪状明白,初无可疑”,最终也会“凡经二年有半”,致使当事人苦不堪言。所以,他建议在中央设置专门的机构,“严立程限”,把各地案件“依先后资次,排日结绝”,使“轻者早得决遣释放,重者不至仓卒枉滥。”其解决之道,颇有现代司法程序的意味。

其实,在我们今天的司法制度中,针对“拖延不决的诉讼”或“留狱”的情况,早已规定了各种解决的对策,各类诉讼法中规定的“审限”即为此而设。为了落实这些规定,法院系统内部还经常进行审限内结案率的排名考核等;而网友所提之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也并非阙如,只是在数量上似乎还不够“多”而已。不可否认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些法官责任心不强,不能急当事人之所急,即便有各种考核压力,却“依然故我”,拖拖拉拉,将一些简单案件办成“长期未结案件”,不仅增加了当事人打官司的时间和精力“成本”,遭致不满与投诉,而且还会影响法官的声誉,使司法的公信力遭受普遍的质疑。

事实上,在所有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的成本应该是最高的。且不说诉讼费的问题(当然有些案件的诉讼费是很低的,低到了人们觉得“闲着也是闲着,不诉白不诉”的地步),只要“打”上官司,就得按“程序”一步一步打下去,这就需要当事人搭上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有网友提出了“简化庭审程序”的建议,殊不知这些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审判结果的公正,为了公正,法庭上的程序恰恰是一步都不能少的。所以当有人咨询纠纷解决之道时,除律师之外的法律人,尤其是法官,一般都会劝当事人寻求别的途径,比如协商,比如调解,比如仲裁,而诉讼则大可作为最终和最后的选择。我们通常称司法乃社会正义之最后一道防线,这也是理由之一吧。

文/马建红

图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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