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商业办公与人员居住混用 一房屋发生火灾致1人死亡 物业、办公企业、同住人被判担责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1-08 17:29

燃气灶爆燃致人受伤怎么办?出租屋发生火灾谁来担责?目前,消防安全传统风险和新业态带来的新风险相互交织,火灾致灾因素逐渐增多,防范火灾事故刻不容缓。11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了6起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商业办公与人员居住混用房屋火灾致死案中,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办公企业、遇难者的两名同住人及遇难者本人均对该起事故担责。综合案件审理情况,三中院总结出涉火灾事故案件有涉及的法律关系多、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造成的负面影响广三大特点,这也导致火灾责任认定和纠纷处理难度加大,希望发挥涉火灾事故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消防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租户用点火棒点燃气灶引发爆燃导致受伤 租户被判担责70%房东担责30%

在三中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亦受损。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的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所致。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逾十几年未更换,事故发生前,徐某亦向晋某反映过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徐某起诉要求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导致燃气灶爆燃,进而引发火灾,导致自身受伤。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晋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燃气灶系其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对燃气灶进行更换。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晋某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但其提供的燃气灶具已使用年限过长,增加涉案房屋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故晋某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亦及时组织现场救助等工作,现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故法院判决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商业办公与人员居住混用 一房屋发生火灾致1人死亡 物业、办公企业、同住人被判担责

在三中院公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出现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案涉房屋起火时张某、曹某在房屋内居住。物业甲公司接到消防检测器的报警后前往救援。到场时,张某已自行从房屋逃出,曹某未能离开。后曹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查,赵某系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性质为办公。李某以个人名义向赵某租赁涉案房屋作为乙公司办公场所,张某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房屋由张某、李某、曹某、陈某共同居住。其中,曹某与陈某系情侣关系,陈某、李某系乙公司员工。事发时,起火点处有乙公司堆放的货物。丙公司系涉案小区的开发商。因曹某死亡,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他各方赔偿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8万余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由于消火栓内无水,导致消火栓、消防喷淋系统未能正常运行。案涉消防系统已由丙公司移交给甲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丙公司存在过错。物业甲公司未对消防设施尽到全面管理、维护义务,其工作人员处置不当,导致火情未能在短时间内及时控制,应承担相应责任;案涉房屋为乙公司经营活动场所,乙公司有对房屋进行管理的义务。其堆放的货物客观上增加了火势加大的可能性,作为货物管理人对火灾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案涉场所长期处于商业办公及人员居住的混合状态,张某、陈某作为居住人员未能尽到对房屋的相应管理义务,二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曹某作为居住人对于涉案房屋亦应具有一定程度管理义务,其对自身死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赵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将房屋出租时配置有烟雾报警器和消防喷头,符合办公用房的相应消防标准,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已较长时间未在房屋内居住,与火灾的因果关系已经阻断,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对于曹某死亡的相应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30%的责任,乙公司承担40%的责任,张某承担10%的责任,陈某承担10%的责任,曹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院表示,希望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居住人能引以为戒,加强对租赁和居住使用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担负起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

三中院:涉火灾事故案法律关系复杂责任认定难 因伤亡和损失对立情绪大纠纷处理难

“综合目前案件审理情况,可以总结出涉火灾事故案件的三大特点:一是涉及的法律关系多,二是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大,三是造成的负面影响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薛强副院长在通报会上介绍,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具有滞后性,受证据有限等条件制约,引发火灾事故的原因有时难以查清。且发生火灾灾情的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常常并不一致,甚至出现多次转租的情况,有时还存在违规建设的问题,因此导致法律关系复杂,责任认定困难。同时,由于火灾事故常常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当人员伤亡后果发生,当事人之间更加容易产生对立情绪,导致纠纷处理难度加大。此外,目前社会公众对安全问题较为重视,一旦发生重大火灾,可能引发网民广泛讨论。

薛强表示,消防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消防责任主体也是多方面的。居民自身即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居民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规,避免电动车违规充电,不要在楼道堆放杂物,不要违规操作燃气灶等带有一定危险性的厨房用品。其次,物业公司在防范火灾事故中也承担着重要职责,本次通报会的案例中即有因物业公司未对消防设施尽到全面管理、维护义务而需承担相应责任的教训。另外,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具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各方不应出租、承租未经消防验收及审核的违规建筑。

实习生 张珂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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