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为优惠托熟人买车险些车财两空 4S店经理收了钱店方被判退还16.7万购车款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0-30 20:02

“千万别跟店里说给你优惠了多少钱,优惠的钱都返给你,购车款直接转给我,我把购车订单发你。”为了4S店销售经理范某口中的“优惠”,老张在范某处购车,交了16.7万元购车款,车却迟迟不能交付。10月3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判决范某工作的4S店所属公司退还老张购车款16.7万元。

原告老张诉称,其有购车打算,其子小张因工作原因认识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某4S店销售经理范某,父子二人遂与范某联系,希望能托其关系优惠购车。小张通过微信与范某沟通,范某满口答应,约老张二人到4S店看车。范某称能给到最大限度的优惠,并引导老张通过扫范某出示的第三方支付宝收款码支付购车全款人民币167000元。父子二人扫码支付购车款后,范某填写4S店内《购车流程单》给老张。此后,老张父子二人多次催促交付车辆,范某找各种理由搪塞,最后失联。

老张认为购车时,范某是4S店销售经理并收取购车款,系职务行为,遂将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购车款,另外,老张认为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他要求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

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购车期间,范某确系其公司第二分公司案涉4S店销售经理,对原告提交的销售流程单真实性不予认可,流程单无公司盖章,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真实性均予认可,但对原告购车事宜不知情,被告亦未收到原告任何购车款。

经查,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已于2021年06月03日注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系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涉4S店销售经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老张父子通过范某购买车辆,范某在4S店内进行接待、洽商,以销售经理的身份指示老张父子向其出示的第三方支付宝二维码支付购车款。在购车期间,范某作为4S店员工,老张有理由相信范某的行为是代表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属于职务行为。至于范某收取款项时,其行为是否已经超出职权范围,并不影响其职务行为的性质。

据此,虽然老张与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签订正式的购车合同,但范某代表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与老张达成交易合意,双方亦对车辆型号、成交价格等进行了约定,老张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老张与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及时履行给付车辆的义务,老张有权要求被告分公司退还全部购车款。至于老张称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而主张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结合该案案情,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身并不存在对老张的欺诈。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决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老张退还167000元购车款。

【法官说法】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归用人单位 该案重点在于“职务行为”认定

法官表示,该案的重点是对“职务行为”的审查认定。职务行为是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其职责的活动。在法律性质上,职务行为一般为有权代理行为,这是工作人员履职必然要求,其行为目的、职务权限依据均来源于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织。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一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行为人与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任职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其劳动、任职期间及具体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以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职权是否有内在的联系。

关于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故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用人单位。

该案中,综合到案证据,可以认定老张父子已经履行了基本的注意义务,通过到4S店与范某洽商、领取并填写店内的购车流程订单等,有理由信赖范某系代表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职务,且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亦认可老张购车期间,范某确任销售经理职务,因此认定范某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亦由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民事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民事法律关系及法律关系背后的法益(具有法律价值的利益/权益),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对不同法益的保障往往不能面面俱到,而存在一定的紧张、冲突关系,可谓难以两全。以本案为例,购车者在得不到车辆交付的情况下,其有退款的法益;对公司而言,其也有保障自身法人财产不减损的法益。法律之所以规定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责任由公司承担,系出于简化交易手续及交易成本,维护、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如果不这样规定,在任何交易活动中,要求消费者核实职工是否超越职权或自行采取核查措施,这种猜疑链条是不可能被穷尽的,且将极大加重消费者负担,并打击交易双方对交易的信心,同时,基于公司与其职工间存在的长期且稳定的关系,法律规定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责任由公司承担。

法官提醒,在日常的交易活动当中,应按照正规的交易流程办事,切不可因托付熟人关系而忽视自己对交易流程信息的掌握,避免掉入销售陷阱。对销售人员范某,其私收购车款而不返还的行为,如达到刑法规定的要件及后果,构成犯罪,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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