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借条上的“连带担保人”称自己只是借款“见证人” 法院:举证不足 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0-17 20:32

许某在一张借条上的“连带担保人”处签名后,借款人未及时还款,被起诉后称自己只是“见证人”。这样的说法成立么?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就此案进行了宣判,认定许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北京市二中院介绍,2021年12月,袁某出具借条,载明其向王某借款29万元,并已收到王某上述款项,承诺于2022年4月还清。袁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下方签字,同时,在袁某签字的左上方“连带担保人”字样处,许某签字并备注了身份证号码。

2022年9月,袁某向王某转账还款2000元,后经王某催要,剩余28.8万元借款,袁某一直未予偿还。王某遂将袁某、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还款28.8万元,并要求许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许某认可“许某”字样系其本人书写,但认为其只是见证人,其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并不是作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且其在签字时,借条上并没有“连带担保人”的字样,是王某后续自行添加,因此其不应对袁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某陈述“连带担保人”字样系其在征得许某同意后书写,因此许某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袁某出具的借条显示,其向王某借款29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袁某仅偿还2000元,故袁某应向王某偿还剩余28.8万元。关于许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问题,许某认可其在借条上签字并备注身份证号码,且其签字处并未显示“见证人”字样,故其主张自己为见证人身份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许某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可视为其愿意承担债务,故将许某认定为连带保证人更符合该案实际情况。

法官表示,见证人对其签字具有审慎注意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要对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如没有明确标明其“见证人”身份,或是在有“担保人”“保证人”“担保”“保证”等带有担保性质字样处签字的,其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作为借贷关系的担保人,在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对债务人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时,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该案中,许某既未在签字时注明其是见证人身份,且还在“连带担保人”字样处签字,该行为可以视为其作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故其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见证人对其身份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见证人”主张其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系作为见证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担保人,则“见证人”需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能证明的,则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该案中,许某主张其不是作为担保人,但对王某主张的“连带担保人”字样经过其同意、由王某书写的意见,许某并未举证反驳,故许某对其不是担保人的意见,举证不足,应当认定许某是担保人。

法官表示,“见证人”为帮朋友促成借贷,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需要谨慎为之。法官建议,在他人借条上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注意以下两点:

一方面要注明见证人身份。“见证人”若仅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注明“见证人”身份,或在签字时,在借条上写明自己签字的行为是见证,不是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或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亮明自己不是担保人或保证人的态度。

另一方面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见证人”对签字的借条,应当尽量留存一份原件,或将签字的借条拍照留存,避免后续他人对借条涂改、添加内容;对于自己是见证人的事宜,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与出借人、借款人进行确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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