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历史|王安石的这项变法,林语堂与柏杨都说错了
我们都爱宋朝 2023-10-12 19:00

大家都知道,王安石新法中有“募役法”,又称“免役法”,将宋朝的“差役”改为“雇役”,役户因此得以“免役”。那么,这里的“役”究竟是指什么役?这在学术上并不是一个问题,而是常识,但在大众层面,却存在误解,甚至著名作家所写的文章都免不了出错。

今人对“募役法”的常见误解有二。

一是将“募役法”的役理解成兵役,比如林语堂先生的《苏东坡传》提到王安石变法的“募役法”时,是这么解释的:“苏东坡所支持新法中唯一的一种,就是免役法。在宋以前,中国实行征兵制已经很久。王安石提出的就是老百姓要付税以代替兵役。换言之,这条措施就是以募兵组成常备军代替征兵制。……免役法慎重研讨一年之后,条文终于公布了。条文中规定凡过去免于征兵之家仍须付免役税;例如,寡妇,家中无子女,或只有独子,或虽有子女而尚未成年者,尼姑与和尚道士,都须纳一种税,名之为‘助役金’。”

另一种常见误解是将“募役法”的役理解成力役、劳役,比如柏杨先生的《中国人史纲》在介绍王安石“募役法”时说:“建立公平劳役制度。王安石颁布免役法,规定全国每一个成年男子,都有为国家服劳役的义务。如果申请免除劳役,必须缴纳代役金,称免役钱,由政府代为雇人充当。”在解释北宋保守派士大夫为什么反对变法时又说:“像‘免役法’,过去实行‘差役法’时,士大夫家根本不服劳役,筑城筑路以及地方供应任何劳役、征调民夫时,全部由平民承当。现在把这种他们一向轻视的劳动加到身上,使其与平民相等,自然更怒不可遏。”

林语堂与柏杨对王安石变法的立场是完全相反的,前者极力抹黑新法,后者则对变法大为赞赏。但他们对“募役法”之役的理解,又不约而同地出现明显错误。他们都是大作家,因此误导了许多人,也因此,我觉得有必要澄清一下。

“募役法”之役,其实并不是兵役,也不是力役、劳役。

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这里不得不扼要介绍一下宋代的赋役制度。与其他王朝相比,宋朝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税赋重而徭役轻。宋王朝自始至终,都是实行募兵制,因此宋人基本不用服兵役,入伍凭志愿,用苏辙的话来说:“近世兵民既分,凡兵之器用皆给于官,旦暮教战,不择四时,民可谓逸而兵可谓习矣。”也就是说,林语堂所说的“以募兵组成常备军代替征兵制”,早在王安石变法之前,便是宋朝施行已久的制度。

宋代的力役也大为减轻,宋初已是“寻常别无差徭,只以春初修河”,到了真宗朝,连春初修河也多以厢军充役,很少征用民夫,所以宋末学者马端临说:“自五代无政,凡国之役,皆调于民,民以劳敝。宋有天下,悉役厢军,凡役作、工徒、营缮,民无与焉,故天下民力全固,至今遵之。”尽管“民无与焉”的说法有些夸大其词,但宋人劳役轻于其他王朝,却是一个基本史实。但宋朝乡户要服职役,又称“差役”。

王安石“募役法”所要变革的役,便是差役、职役。所谓职役,即乡户应征至州县衙门充任公人,或者在乡村充当基层行政人员,协助地方政府治理基层。职役不同于兵役、力役,而是指国家行政序列中最低层次的职务。《水浒传》中,押着林冲刺配沧州的两名公差董超、薛霸,即是职役人。

中国古代,在政府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官,包括主官、佐贰官与幕僚官,他们大体相当于今人所说的政务官;第二个层次是吏,是协助官员处理具体公务的公职人员,大致相当于今天的事务官;第三个层次就是我们要说的役,是具体操办公务、劳累奔走的办事人员。有学者指出,“吏是官的承续”,役则是“吏的承续”。

南北朝时,役主要由专门的役户、杂户承担,役户、杂户的地位低于一般编户。唐朝时,编户也要承担职役,称之“色役”。宋朝时,承担职役的编户主要是乡村上等户。职役的具体工作包括看管与押运官物、治安巡逻、逐捕盗贼、催征赋税、供官员驱使办事,等等。因为是服役,役户的劳动是没有报酬的,属于无偿服务。所以,职役便成了宋代乡户苦不堪言的负担。王安石“募役法”的主旨,就是要解决乡户的职役负担。

具体做法是:豁免乡户的服役义务,允许他们不服役,改为向他们征收“免役钱”,征钱原则是按户等征收,简单地说,富有的人户多征一点,贫穷的人家少收一点,或者不收;原来不用服职役的官户、僧道户等也要征收“助役钱”,份额为“免役钱”的一半。当时士大夫集团为什么强烈反对“募役法”,原因可以在这里找到:按旧的“差役法”,官户是不用服役的,而实行“募役法”之后,官户却要缴纳二分之一的“助役钱”,利益受损了。

现在我们应该明白王安石的“募役法”是怎么回事了。

王安石变法中还有一项叫“仓法”的新法,不妨与“募役法”放在一起看。我们不要望文生义,将仓法理解成“仓库之法”。如果说“募役法”是一种役法改革,“仓法”则是吏法改革。由于这项改革是从三司系统的仓库管理开始试行的,所以才叫做“仓法”。

我们前面讲过,宋代公务人员可分成三个层次,其中第二个层次是吏。《水浒传》中的宋江,就是一名小吏。在王安石变法之前,宋朝的吏是没有薪酬的,但吏也要吃饭,要养家糊口,没有工资收入,他们只好自己想办法“创收”,比如向民户收取手续费,甚至敲诈、勒索、收贿、监守自盗。宋江出手豪迈,但他的钱财很可能来自见不得光的灰色收入。这样的吏制当然是一种很坏的吏制。王安石认为,“吏亦人,非不衣不食而治公事。”所以他主张改革吏制,推行仓法,给吏人发薪,然后立法严禁他们贪赃。

“募役法”加上“仓法”,其实就是王安石想要建立一套更加合理、现代化的国家公务员体系。王安石变法的进步意义之一,也体现在这里。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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