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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两财经 | 这些税费优惠政策自10月起实施 多项措施执行至2027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0-0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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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延续优化完善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发展,多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税务总局还聚焦热点问题答疑解惑。

这些税费政策自10月起实施

近日,有多项税费政策自10月起实施。

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公告内容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范围、管理、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税款手续费管理等相关内容,《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明确,一是减少报表张数,《公告》合并了38号公告的《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重新设计为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二是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三是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减轻纳税人

填报负担。《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也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批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还出台、延续了一批税费优惠政策,多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

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布。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免征契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破产,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针对不同的出版物,分别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50%先征后退的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务总局聚焦热点问题编写即问即答

2023年8月以来,有关部门围绕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延续优化完善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还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反映的热点问题编写了43个答问口径,涵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内容,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2023年版)。

其中提到,“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如果公司如符合相关政策,按照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公司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即问即答》中解释,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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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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