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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探店点评都靠谱吗?调查:有专门中介揽活 宣称可让网红不用来店里就发点评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9-26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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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近日发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有网红去探店时,并未实际进店,就发布了带有“难吃”等评价的视频。该网红在庭审时承认,自己系由中介安排前去探店,但因认为店家态度不好,才发布了涉事视频。

网红没进到店里,就能发布评价视频,那么这类探店体验真的靠谱吗?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有部分网红探店中介声称,可以提供网红“在线探店”,网红不必自己进店,只根据中介和店家提供的素材发布“探店”体验。有探店博主坦言,自己在探店时遇到不好的体验,考虑到店家出了钱,一般不会公开发布差评,最终的内容也会先给店家看后,确认没问题才发布。律师表示,商家以推销宣传自己店铺为目的安排网红探店的视频应认定为广告,若网红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发布、推荐,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构成共同侵权的就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事件

网红未进店消费就发视频说小吃店食品难吃  被起诉后法院判其赔礼道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则案例引发网友热议。据法院介绍,去年5月,某短视频平台的一名网红探店博主张火火(化名)到一家小吃店探店。因等餐时间过长,张火火心生不满,没吃到小吃就拂袖而去。

随后,张火火在账号上发布了该小吃店的相关食品视频并配有“这黑乎乎的难吃玩意,谁吃谁脑残#踩雷#难吃#千万别买”等内容的文案,该视频获赞165个、转发23次、播放量近千次、12人进行了评论。

小吃店获知情况后,与张火火沟通未果,遂以张火火发布的视频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张火火在短视频账号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张火火辩称,视频已删除。因为小吃店制作的丸子为烧焦、烤糊的颜色,“黑乎乎”是客观描述,“难吃”则是对“黑乎乎”丸子口感的经验判断。小吃店的工作人员对其服务态度不好且不提供拍摄道具,致其长时间等待且无法完成拍摄,故他在言辞上不太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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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表示,普通消费者有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产品、服务进行评论的权利。张火火作为探店达人,到小吃店拍摄视频并发布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对其“善意并无过失”注意程度的要求可适当高于普通消费者。张火火并未试吃便对小吃店的小吃作出贬损性评价,不具有客观性及真实性,也超出了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

法院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头部互联网平台具有较强的传播力、影响力,结合张火火的粉丝量、播放量、转载量、留言评论,综上,法院认定张火火的视频及对应的文字描述导致小吃店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张火火的相关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火火在其短视频账号的用户置顶位置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小吃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时间不得少于15日,道歉内容由法院进行核定;并赔偿原告小吃店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义务。

调查

中介称推出“在线探店”  网红不用来店里就能发“点评”

北青报记者通过法院庭审直播网发布的该案庭审录像获悉,庭审中小吃店负责人表示,其通过中介平台联系了短视频平台的“探店达人”前来探店。张火火也表示自己是中介安排来探店的,“就像临时工一样,他们有单子,就会在群里说,然后探店者就会报名,被选上就可以安排预约,然后去店里进行判定。类似群演一样。”在发布涉事视频后,张火火退出了和中介沟通的工作群。

这种事先由中介安排好的探店能否代表网红的真实想法呢?北青报记者以餐饮店的名义联系到了一家网红探店中介,中介员工表示,目前旗下有大量网红,可以安排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探店视频或图文。

中介员工介绍,除了传统的让网红到店里实地探访,中介还可以安排所谓的“在线探店”,网红不需要到店里来,中介会安排人到店里拍照,然后发给网红,让他们用图文的形式发布,网红本身不需要出镜,但这样的话价格就便宜很多。”

该中介发给北青报记者的多个网红“在线探店”的案例,其中一名网红在帖子里表示,其到访了广州的一家展馆,“逛下来觉得还不错,还吃了自助午餐,一次性吃到好多美食,海鲜、甜品、各类菜式吃到撑。”该网红在这个帖子中发了7张图片,但均未出镜。

另一个案例中,一名网红称其到访了同一家展馆,“逛下来感觉还不错”,并同样提到了自助午餐,也在文案中表示“海鲜、甜点应有尽有”。上述两名网红发布的照片中,都包含一张手拿着票的照片,虽然照片背景不同,但两名网红发布的照片上的手都涂着同一个颜色的指甲油。还有一张照片,竟同时出现在了这两名探店网红各自的探店体验中。

该员工称,除此之外,中介也可以安排网红真人到店里来,拍摄网上常见的探店视频。“店里可以提前给一些想要宣传的内容,包括关键词等,我们这边也会提前安排好脚本发给店里确认,最后拍摄的视频发布前,也会给店里先确认。”

中介表示,网红会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包装”,“肯定只会说好的,不会说差的,不会影响店里的生意。”

有探店博主坦言探店时曾遇到不好体验 “但店家出了钱不会发出差评”

一名曾多次接受探店委托的博主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她所在的平台平时就会发布一些探店单,她看到后会报名,如果入选了,就和店家安排好时间去体验。与此同时,她也加入了一个本地探店博主的群,群里会有店家来发帖寻求网红探店,“不通过平台的话,店家的花费就少一些。”

“一般来说,探店后店家会给我支付一些‘车马费’,一般在100多元,粉丝上万的博主可能会给到200元。如果是平台安排的探店活动,给的钱会更多一些。”她表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约好探店,她都会按约定的时间抵达店里,店里一般也会做好招待。在此之前,店家会预先给探店者一个清单,“最后我们发布的点评文章就要按照这个清单来进行,除了指定的一些关键词,有的店家还会要求照片需要高饱和度,如果网红是美女的话,还会要求网红必须出镜等。”

博主坦言,探店有时会遇到体验并不算好的情况,但考虑到店家出了钱,一般只会私下告诉店家,不会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给店家的差评。“在发布之前,我们也会把要发的内容给店家看,确认没问题才会发出来。”

观点

律师:网红若明知系虚假广告仍进行推荐 造成消费者受损会构成共同侵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称,“探店”行业不是法外之地,“种草”有边界,流量有底线。诚实守信是法治社会最基本底线,既是为人处世之本,也是经商兴业之道。博主探店将消费者和实体商家连接起来,做到客观真实就可以让食客借助视频推介来正确选择消费和有效“避坑”。一方面,通过探店对商家的经营与服务进行现场监督,既替商家作口碑宣传,也可倒逼商家自律精进;另一方面,对博主本身亦有扩大粉丝、收获流量、提升知名度的“变现”效应。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根据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如果确实是商家安排的探店,以推销宣传自己店铺为目的,那么应该认定探店网络视频为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以显著的标志加以提示和说明。

韩骁表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平台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防范违法广告,如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等措施。因此,对于这类探店视频平台也应加强对其内容的审核。审核者对于发现的广告推广类型的探店视频,应主动标注广告标记,以提醒消费者。

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到店后获得的体验和网红所发布的视频差异很大,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韩骁认为,此时消费者可以利用平台的投诉机制进行投诉、举报。消费者还可直接联系商家,要求商家承担责任。若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广告宣传不符,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若网红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发布、推荐,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构成共同侵权的,就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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