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伪造他人签字、伪造居住证明意图蒙混立案?北京昌平法院处置两起提交虚假证据案件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9-25 21:17

9月2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昌平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处置了两起提交虚假诉讼材料的案件,法院综合采用司法惩戒、“预处罚”机制和司法建议书多种方式,对出证单位、个人予以惩罚,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

伪造他人签字 男子弄虚作假被罚款

据了解,袁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其曾借给被告甲公司20万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返还借款及利息,且又与袁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在今年1月支付给袁某部分款项。后袁某迟迟未收到公司转账,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在袁某向昌平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中,有一份《诉讼专用居住证明》(以下简称《居住证明》),该文件是昌平法院为规范立案审查标准,同时便利当事人诉讼而提供的一类材料模板,模板对证明材料出证主体及形式作了具体的举例说明,同时还附有《一次性告知书》,释明提供虚假证明的法律后果。袁某的《居住证明》是由其小区物业公司出具,落款处有经办人刘某及联系电话。

民间借贷历来是虚假诉讼高发易发领域,因此法官在把关立案材料、核实证据时,往往予以重点关注。当法官查看袁某的诉讼材料时,发现《居住证明》落款处经办人“刘某”的签字与袁某其他材料中本人笔迹十分相像,于是法官心生警惕,通过电话联系刘某,得到了一个意外的答案:刘某从未曾在袁某的《居住证明》上签名。

“证明材料落款处是否是刘某本人签字?”“应该是吧……记不太清了。”当法官再次就签名一事询问袁某时,其回答十分模糊。于是,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法官前往袁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调查。果然,当刘某认真看过袁某提供的《居住证明》后,非常肯定地表示,落款处的“刘某”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系袁某伪造。

原来,袁某因自己急需用钱,想要尽快立案从而拿回借款,但由于他未在所在小区连续居住一年,所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拒绝在其《居住证明》上签字。心急如焚的袁某由此心生一计,自己在落款处伪造了刘某的签字。

袁某无视法院告知书的提醒,伪造诉讼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该行为系开庭前被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遂对袁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处罚2000元的决定。

“办证人员拒绝签字您也不能自己代签!”在听完法官的严肃批评教育后,袁某十分羞愧,当场缴纳罚款,并表示这次事件给自己敲响了警钟,认识到了伪造证明是违法行为,对法院的释法工作也表示感谢。

物业未经审核就盖章? 法院“预处罚”

实践中,还有一类因出证主体单位把关不严,造成出具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原告谷某和被告蔡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蔡某谎称自己创业需要启动资金,在2013年至2016年向谷某借款6次共计30万元,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谷某因此将蔡某诉至法院。

法官在审查谷某提交材料时,发现谷某户籍地在京外,《居住证明》显示其自2015年5月至今连续租住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小区,法官依照“每案必核”的惯例,通过电话联系出证单位即物业公司进行核实,经办人闫某说:“我们在小区经常碰面,自然就签字盖章了。”含糊其辞的说法让法官心生疑虑。

为核实谷某真实居住情况,确认经办人闫某的身份,法官随即前往社区进行调查。一开始,物业公司经理张某态度坚定地表示,公司及员工操作合规,不存在失职行为。然而,在来到物业公司之前,法官已经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得知谷某在该小区的实际居住时间为2015年至2016年,并非连续居住至今。当法官向张某、闫某两人说明事实并释明出证单位及经办人的审查责任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后,张某和闫某终于动摇,承认他们仅仅按照谷某口头描述就开具了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时也没有核实居住情况。

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作为居住证明材料的出证单位,出具材料时必须严格履职、如实陈述,然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严格核实居住情况,出具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应予惩戒。但此次行为未对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物业公司及时承认错误、转变态度并认真配合法院后续工作,可以从轻处罚。

经综合考量后,法院采取“预处罚”机制,向该物业公司送达了《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该事件进行处置,否则法院将视情况采取一定处罚措施。此外,为敦促物业公司进行有效的整改,法官还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完善居住证明等材料的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定期登记、更新和管理好社区居住人口数据,同时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堵塞管理漏洞。

《预处罚通知书》和司法建议书发出后,物业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回函反馈处理情况:已分别给予闫某及张某1000元和500元的处罚,同时公司对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梳理,将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整改落实。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提交虚假的诉讼材料属于违法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此,人民法院坚决采取“零容忍”态度,必将履职尽责,以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公正司法,严惩不法行为,捍卫司法权威,助力营造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

通讯员 申慧 林小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倪家宁
校对/熊伟

相关阅读
结算单照片能否作为证据主张劳务款? 法院: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可依法采纳
人民法院报 2024-09-29
业主申请在自家车位安充电桩 物业拒绝盖章 法院:物业出具证明并协助安装
成都商报 2024-07-19
首例!证券虚假陈述 签字保代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来了
证券时报 2024-07-04
楼体外墙脱落砸坏车辆 北京东城法院:物业公司赔偿车主损失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20
业主酒后私自穿行地下车库时猝死在楼梯间 家属诉物业赔偿153万被法院驳回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4-02
外墙脱落砸坏轿车 物业公司担责赔偿
法治日报 2024-03-24
男子为避税要求银行证明其提交的伪造资产证明“不存在” 法院:妨害诉讼秩序 罚款10万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2-21
物业公司阻碍“欠费”业主装修 北京通州法院判决:不合法!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2-04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