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我乐家居股东因涉嫌超比例减持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前一天,我乐家居因股东涉嫌违规减持,收到上交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同日,东方时尚的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因违规减持行为,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同时,上交所对东方时尚投资予以监管警示。
两天之内,针对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行为,交易所下发了监管函,证监会下发立案告知书。监管部门的雷霆出手显示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违规减持行为的严查严打态度。
一直以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都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证券法》第36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做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罚则: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今年以来,为了持续做好减持监管工作,8月27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从破发、破净和分红三个维度对股东减持进行了严格限制。减持新规新规发布以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叫停减持计划,对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在实际运行中,仍有一些上市公司股东以各种理由试探监管的底线。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截至9月7日,今年以来,有43家上市公司披露47份股东或董监高违规减持公告。从上市公司公告违规减持的理由来看,大多数股东或董监高表示是因为“误操作”“对规则理解不充分”或是“计算错了”导致违规减持。
从这些减持公告的理由来看,似乎都是客观不小心而为之,并不是主观故意减持,笔者认为,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违规减持的存在都说明对减持这一行为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的培训,使相关人员充分认识违规减持的法律责任及危害性,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证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对大股东、董监高的持股期限、卖出数量等都有明确规定。但是,仍有一些股东及董监高对这些法律和规则视而不见,一句简单的“对规则不熟悉”就成为违规减持的理由,也说明了股东法律意识淡薄,对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认识不足,因此,对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则的培训。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违规减持还有一种情况是“明知故犯”,明知道是违法的,但心存侥幸,因为违规成本比较低。因此,对此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打击违规减持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自律措施或者限制交易等多种手段严惩违规主体,形成震慑。
据了解,目前,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大股东、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关键少数”担负着积极的正向表率作用,希望“关键少数”们能少一些不小心,多一些责任担当,这也是实现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