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停靠后,有乘客从后门抢上公交,导致下车乘客绊倒。下车乘客王女士(化姓)将上车乘客郭女士(化姓)诉至法院。9月5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判决结果,认定上车乘客的行为存在过错,因其过错导致下车乘客受伤,对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上车乘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6358.76元。
王女士诉称,乘坐公交车到站后按照规定从后门下车,郭女士从公交车后门抢着上车,迎面撞上正要下车的她,将其绊倒在站台,导致其左脚踝腓骨骨折,故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400元。
郭女士辩称,并非其将王女士绊倒导致受伤,而是双方落脚点重合,移动位置重合,且其未作出上车的动作,也未接触到公交车,是王女士未注意到站台人流,其也没有注意到公交车后门下车人流,属于意外事故,同意承担医药费,其余费用不同意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发过程,系郭女士从公交车后门上车时与王女士相撞导致王女士脚踝骨折,郭女士虽主张并非其将王女士绊倒,其没有过错,但其就此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事发后郭女士书写书面材料认可其应就此承担责任。郭女士虽主张书面材料系其在王女士及王女士丈夫胁迫下书写,但就此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另外,结合该案其他证据及调查取证的情况,法院可以认定是因郭女士的过错导致王女士受伤,故对王女士因此导致的合理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该案发生场景为公交车,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两门公交车一般是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三门公交车一般是前后门上车,中门下车,且为了避免拥挤、发生意外,采取的是先下后上的方式,再者公交车到站后通常也有车内广播提醒乘客上下车的方式。在该案中,郭女士在公交车停靠后从后门上车且未等车上乘客全部下车后再行上车的行为导致王女士摔倒,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对该行为导致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公共交通出行乃绿色出行方式,提醒各位在日常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先下后上,按照指示乘车,避免因一时抢快而引发纠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