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陕西一医院规定男55岁女44岁不续聘#的消息冲上热搜。
据红星新闻报道,陕西一家公立医院对于编外聘用人员,将“不续聘年龄”写入医院文件。
文件规定已取得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特殊紧缺岗位的聘用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其他各岗位聘用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
该医院出现“44岁危机”的独特现象
医院相关文件中关于“不续聘年龄”的规定
医院相关文件首页
去年至今,医院以上述文件为由共辞退了12人,都是年满44岁、在医院工作多年的女性,她们原本是该院的护士或医技科室工作人员。
“我们经验丰富,并不输给年轻人。而且这个年龄,工作也不好找。”这些被辞退的女性的共同希望,是能继续工作。
而就在近日,旬阳市人民医院发布公告招聘护理人员20名,为派遣制,要求年龄不超过30周岁。
针对此事,8月31日,旬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将“立即介入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这家医院做法是否合法?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我们邀请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劳动法专家陆敬波进行分析与点评。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劳动法专家陆敬波
五处涉嫌违法的行为
第一,该医院制定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存在违法之处
从内容上看
1.“到一定年龄一概不续聘”的规定不合法,有些劳动合同到期后也必须要续签,例如符合条件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以年龄作为是否续聘的条件,涉嫌年龄歧视。
从程序上看
需要确认该办法的制定是否符合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比如,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以及向劳动者公示等。
“如果文件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医院后续依据文件做出的一系列行为都欠缺合法依据。”
第二,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不合法
不应一直签订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应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已经在医院工作10年以上的,或已经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非本人提出,否则都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医院不续聘的行为不合法
违法解除了本来应当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符合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就无权直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以年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涉嫌就业歧视
“不符合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
第五,再招聘时全部用劳务派遣制员工涉嫌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法律在劳务派遣用工的定性和定量上都有限制,如果医院大批量使用劳务派遣方式,很可能会突破法律规定的范围限制。”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已经被解聘的劳动者
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未被解聘的劳动者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赔偿等。
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哪些提醒?
劳动者
劳动者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和维权意识。遇到问题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申请法律援助等,比如工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一定要依法理性维权。
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而言,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合规管理、经营,否则发生仲裁诉讼后一旦败诉,对内部而言,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威会受到很大影响;对外部而言,声誉会收到损害,得不偿失。
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合规经营、行稳致远。
文/张菁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