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学者工作坊——数字经济转型的法律回应”成功召开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8-16 16:10

8月15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承办的“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学者工作坊——数字经济转型的法律回应”学术研讨会在京顺利召开。本次学术研讨会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的系列学术研讨会之一,旨在围绕构建信息法学科体系进一步凝聚学界共识,为加强数字经济立法、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建言献策。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科技大学、黑龙江大学、百度公司、抖音集团、京东集团等多家单位的学者、专家们出席了此次会议,围绕数字经济转型治理的法律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会议开幕式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主持。赵精武副教授指出,作为数字时代的全新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对于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化治理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三个重要方向,在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建构有效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是当下无法回避的理论与实践难题。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首席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并致辞。龙卫球教授指出,要正视数字经济转型的现实。数字经济转型本身是一个动态概念,仍然面临着许多复杂的理论问题,数字经济转型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龙卫球教授认为,在数字社会与数字经济时代,对于数据问题的探讨具有国内国际的双重意义。对发明赋权的专利制度使得英国工业革命带来了生产力的突破。今天的数字经济也正面临着类似的转型,各界需要共同思考的是法律和制度应如何调整以匹配当前的社会变革。到了智能经济时代或者超智能经济时代,如何回应相应的法律问题并跟已有的制度衔接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是青年学者值得研究的话题。

本次论坛共分为三个单元。第一个单元的主题是数字经济平台的功能定位,该单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雷震文主持。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认为,数字经济平台的功能定位对反腐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尽管平台仍然是公司企业,但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数字守门人扮演了其他平台企业所不具备的重要角色。在数字经济转型中,我们需要转变思维,以适应数字守门人在反腐合规方面的作用。监管也需要相应转型,因为数字守门人拥有更大的权力,并可能存在多个腐败点。数字守门人内部员工的权力同样很大,其对于平台监管的任何行动都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为实现有效反腐合规,我们需要加强数字守门人的合规体系建设。其中包括预防性合规和刑事涉案合规,两方面都需要加强反腐合规意识和制度建设。此外,行政监管部门应该与数字守门人合作,共同建立合规体系,并确保合规措施顺利实施。为此,需要在法律、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构数字守门人的合规体系,因为包括内部员工的腐败行为容易滋生其他违法犯罪。在数字守门人的预防性合规中,为确保有效的合规措施得到真正的贯彻与执行,行政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和学者的参与至关重要。若数字守门人切实做到反腐合规,那么在涉刑案时,应当根据合规从宽精神,对于有预防性合规的、涉案后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的,应当对企业及内部员工给予应有出罪和其他从宽处理,这不仅对数字守门人企业有利,也对数字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有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晓春认为,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数据和经济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对于其获取、使用和处理相关数据的法律规定尚不充分。用户个人信息的可携权得到了关注,但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数据相关权益尚无明确规定。在平台中,用户数据具有不同的权益层次,包括个人信息和用户生成内容等,需要考察不同数据类型背后体现的合法性基础,确定数据权益冲突的解决途径。平台之间和平台与外部非平台经营者之间也存在互动,其中一些司法纠纷已经涉及平台是否应该开放数据以防止数据滥用行为。因此,法律需要针对平台数据互联互通的具体适用场景作出回应,确定在特定情形下平台是否应该承担开放特定数据的义务,例如数据构成基础设施的情形。

第二个单元的主题是数据开放与数字货币,该单元由《学术交流》副主编、副编审杜娟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辜凌云以“政策到规则:公共数据“生产-治理”双重要素属性的展开逻辑与规范框架”为主题进行汇报。他认为公共数据概念本身存在扩张趋势,但无论如何界定,均不能脱离对其公共性和可共享利用程度高的共同属性。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其本质上依然是数据,因此当然地具备了生产要素的属性;同时由于其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直观反映出其属于治理要素的属性,因此公共数据具有“生产-治理”双重要素合一的属性。在此基础上,他推演出生产要素和治理要素对应的不同秩序面向,并详细介绍了生产要素和治理要素应当具备的规范内涵。辜凌云博士提出从权利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监管规则和责任规则等方面构建有关规则,更好地实现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曦昊认为,在公共数据治理过程中,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是数字行政法学的关键问题。数字主权、财政联邦主义、宪法中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等理论构成了公共数据治理地方事权划分的理论背景。地方事权目前或可分为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行使的事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的事权、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自主配置的事权三类。欲完善公共数据治理央地事权划分之方案,首先应符合公共数据治理的分级分类特征,其次需考虑不同地区公共数据治理能力的实质性差异,最后宜充分贴合公共数据治理的技术性需要。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沛然认为,“货币”概念可以在符号、表征和本体三个不同的抽象层次上进行理解,应以记账符号和支付工具两个维度的法定性为标准,限定法定货币的概念范围。针对数字人民币计付利息空间的争议,资产负债表区隔与货币层级体系定位决定了短期内不存在向数字人民币计付利息的空间。数字人民币的技术设计特征引发私法上的财产属性争议和公法上的法偿性执法标准界定难题,可通过法律拟制技术和“使用者边际成本为零”原则加以解决。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宋烁对三位博士的精彩报告作出了肯定,并对辜凌云博士的报告进行了重点评议。首先,宋烁老师认为,生产要素属性和治理要素属性是泾渭分明,还是存在交叉仍不明晰,以交通数据为例,很多情况下兼具生产要素属性和治理要素属性。同样的交通数据,它既可以为企业所用,也可以为政府所用。此外,公共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对应发展数字经济目标,治理要素属性对应建设数字政府目标。但实际上,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的关系,并不是并列、平行的。公共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是让政府去向市场供给公共数据,发挥生产要素作用,而不是政府自己把它作为资产、财产去增值,去盈利。公共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数字政府建设的目标。因此,基于“生产—治理”双要素逻辑讨论规范框架的话,可能先要处理好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阮神裕对徐曦昊博士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其认为在公共数据治理事权的央地划分问题上,需要关注两个方面:首先是公共数据治理所包括的事权范围;其次是央地事权划分涉及的行政法和宪法问题。报告提到了地方政府权限不同的建设数据治理平台,例如统计事项、黄河长江环境数据以及经济建设区域的公共数据等。这些例子涉及地方政府更像是数据处理者,收集、加工和共享不同政府部门和地区之间的数据问题。因此,在行政法意义上,是否等同于行政机关作为数据处理者是公共数据治理的讨论对象值得探讨。此外,文章还提及行政机关作为建设平台的一方,不再是简单的数据处理者,而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向,这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更多启示。总结来说,需要明确公共数据治理的定义及其涵盖的事务,以及对行政机关作为数据处理者的职权划分是否基于现有行政部门的分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唐林垚对辜凌云博士公共数据“生产-治理”双重要素属性的划分进行了肯定性评价,并建议辜博士在学理层面对本文异常细致的结论进行进一步提炼,进而将相对宽泛的治理措施统合在一个明确的治理思路或者规制方法之下。

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李丽认为,公共数据具有公共属性,应该为科技进步、社会治理和行业发展提供支持。其还提到了公共数据边界的模糊性和对数据开放的考量因素。最后,李院长谈到了数字人民币的发展趋势和重要性,她强调数字人民币是不可逆的趋势,并呼吁从技术、法律和金融等多个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回应。

第三个单元的主题是个人信息保护与新科技,该单元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北方法学》编辑杨健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希梁认为,目前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正掀起一场以行政命令替代私人契约以实现平台互联互通的管制和反垄断浪潮。仔细审视互联互通与平台经济的适配性,不难发现在私人部门商业竞争中强制互联互通没有正当基础,也不符合法经济学视角下收益大于成本的基本约束。强制互联互通将削弱“为市场竞争”的理念,无法实现甚至阻碍更具价值的激进创新,同时提高用户隐私泄露的风险。此外,互联互通在具体实施中还面临流量定价、责任分配以及监管方式选择等难以妥善解决的困境。鉴于此,我国目前不宜课予平台互联互通的事前管制义务,可在谦抑原则指导下依据反垄断法的拒绝交易条款事后逐案审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硕认为,守门人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通道,其有序运行是平台经济的生命线。然而,守门人义务的无序扩张不仅会对平台运营造成沉重的负担甚至可能构成对其营业自由的不当限制。法治需要平衡秩序与自由,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以宪法价值秩序为依归。可通过解构营业自由来确立对内部营业行为与外部营业行为的二阶保护基准,进而为守门人义务制度的发展划定更加精细的边界。同时,可考虑建立公平补偿制度来为守门人提供适当的补偿和激励。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谢妮轩认为,在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诉讼中,个人信息主体之所以遭遇要件事实的证明困难,是因为实体法层面归责路径的偏颇和程序法层面诉讼证明的不充分。安全保障义务是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说”,原告个人信息主体对权利发生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权利妨碍抗辩和权利阻却抗辩承担证明责任。法院基于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推定加害行为等要件事实的成立,构成表见证明,进而有助于推动诉讼证明的充分展开,合理解决案件的证明困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于琳提出,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改变了人工智能治理的逻辑,并且带来了新的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该综合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和敏捷治理的特点,构建全面性治理格局。通过分层治理体系和适应性治理机制,划分已知风险和未知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运用灵活的治理工具,解决监管难题,并通过软法、监管沙盒制度、企业合规免责制度和避风港规则等方式创新监管制度,为新兴技术发展提供试错空间。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谭吉提出,李希梁博士的最新论文关于互联互通的讨论引起了广泛关注。该论文旨在探讨我国互联互通政策的本质,提出了有关互联互通的分类和相关问题。同时,谭老师建议,一是在讨论平台互联互通法理问题之前,对互联互通这一概念应进行更加明确的分类。例如,在操作系统互联互通和第二类数据互联互通等领域,互联互通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前置论述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二是建议在结论部分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论证的衔接,比如事前的一些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事后的反垄断的规制问题。三是建议可选择小角度切口入手,也回应实务上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正鑫对张硕博士的文章《平台守门人义务扩张的反思与修正——基于营业自由保护之视角》进行了重点评议。王正鑫认为这篇文章有三个亮点。首先,文章站在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角度探讨守门人义务。通常我们更关注互联网巨头企业所享有的特权,如制定规则和处理违规行为。然而,这篇文章从平台企业的立场出发,以减轻守门人义务对企业的负担为切入点。其次,文章从宪法层面探讨了守门人义务。通过基本权利的角度,将守门人义务提升至宪法层面进行分析。最后,作者熟练运用了理论工具。文章运用基本权利限制理论、阿列克西的权衡法则和重力公式,结合守门人义务进行批判性分析,并引入二阶保护基准,尝试提出公平补偿制度,以弥补守门人义务对企业营业自由的损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徐实认为,谢妮轩博士的问题意识非常敏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侵权频发使得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文章中提到的方案有助于推动诉讼证明的充分展开。同时,徐实老师认为文章应该对问题意识更加凝练,命题可以更加准确,论文的标题建议可以修改为《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证明责任分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苏宇认为,于琳博士的发言浓缩了关于敏捷治理的话题,其中不乏可圈可点之处。对于论文的进一步完善,苏宇老师建议精准界定敏捷治理的内涵和外延,避免将过多内容装入敏捷治理框架,充分对比“瀑布”和“敏捷”的模式特征,不要只关注“灵活”,也要关注“快捷”的涵义。其次,建议探索敏捷治理独特的内容,并关注国内外研究的闪光点,如轻量级工具箱的建构。第三个建议是注重流程层面的变革,以敏捷开发、敏捷管理为样例提炼对比性流程图,比较传统治理流程与敏捷治理的区别和改进,从而提炼出敏捷治理的核心特点。 

抖音集团法务部法律研究总监李颖认为,针对外链开放的问题,当前主流平台尚未达到公平无歧视的标准,并存在平台差异和操纵问题。很多问题的解决只能依赖于行政和司法强制力量的介入,而通过行政和司法的手段解决互联互通问题,各有利弊。但是,协商不能代替强制手段。市场竞争需要行政和司法介入以避免问题积累。数据安全问题是可以通过技术等方式改进的,不能因为存在困难就不走正确的路,只是行政机关、法院推动起来要更加严谨、周全。若有充分市场调查和经济学证据支持,法院和行政机关应果断采取措施。通过案例推动问题解决是可行的解决方式。目前,已有法院通过个案裁判方式进行了恶意不兼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柳雁军认为,在制定人工智能法规的过程中,敏捷治理为我们提供了宝贵思路。敏捷治理不仅能促进新技术的监管与创新的协调发展,而且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立法过程具有积极意义。此外,于琳博士提到的备案作为获取携带潜在危害与风险的算法系统相关信息的手段,为今后的行政监管提供了基础。而评估则旨在通过事前评估排除模型、数据策略和人工干预等方面的潜在隐患,此种区别在实践中是一个可行的方案。此外,再回到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我们需要仔细讨论事前评估与事中备案的关系,是否将备案纳入评估体系,形成一套整合的治理措施,也值得进一步研究。

会议最后,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进行简要总结。在本次研讨会中,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数字经济治理的相关问题,为“信息法基础”课题形成相应成果打下扎实基础,期待未来与各位专家学者进一步合作研究,为推进数字强国建设贡献力量,北航法学院将继续搭建青年学者的交流平台,为数字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唐浩隆、杨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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