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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银行改变积分兑换规则被持卡人起诉 法院:判按原比例兑换积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7-07 13:34

“我起诉的时候,也不敢确认自己真的能告赢大银行,这次法院基本支持了我的诉求,让我感到非常激动。”7月7日上午,郝先生起诉某银行与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胜诉后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此前银行修改了信用卡积分兑换规则,导致他的权益受损,他联系多方尝试协调解决,“银行曾说给我一张价值100元的卡作为补偿,但必须遵守他们的新规则。”最终,感觉自己“咽不下这口气”的郝先生将银行与银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院,法庭上银行方面以“行业惯例”为由辩护,但法官在宣判时表示:“行业惯例不必然合理合法”,最终判决要求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指定日期内按照原先的比例进行积分兑换,并免除相应的信用卡年费。

银行修改信用卡积分兑换规则 持卡人认为权益受损将大银行等告上法庭

“为了这一刻,我坚持了3年。”7月7日上午,郝先生在起诉某银行与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案件中一审胜诉了。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8月,某知名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官网发布“零钱包积分赚不停”活动,称刚性收费白金卡充值零钱包达标就送积分,最高可赚180万积分。

郝先生考虑其经常有使用积分兑换航空里程的需求,且按照25:1的兑换规则,180万积分所能兑换的里程的价值将高于存款利息,便在当年8月7日向该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开立了一张白金卡,卡内存款达到活动规则要求后,信用卡中心向郝先生赠送了180万积分。

2020年3月20日,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官网发布《调整积分兑换里程规则的公告》,载明:白金及以上信用卡客户积分兑换中国内地航司里程比例调整至50:1;客户年度积分兑换限额调整至5万里程;且未来将不定期调整航空里程兑换规则;新规则将于同年5月6日生效。

2020年9月17日,郝先生以20万积分兑换了国航4000里程;10月30日,以6万积分抵扣了截至2021年9月5日的信用卡年费480元。

但郝先生认为,银行将里程兑换比例由25:1提高为50:1,兑换额度由10万里程/年降为5万里程/年,未尽到积分可能贬值的风险告知和提醒义务,且存在损害持卡人权益的恶意操作,故将某银行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及银行信用卡中心对其剩余积分继续按照25:1的兑换比例进行兑换;免除年费及已扣除的6万积分。

银行称积分兑换规则的调整与变动属于行业惯例

郝先生向法庭表示,原本在该银行的积分商城中可以兑换多家航空公司里程,但上述公告发布前夕,即2020年1月至3月期间,积分商城陆续下架了除国航及厦航以外的航空公司里程,公告发布缓冲期内,部分航空公司里程虽未下架,但一直显示兑换完毕,导致其实际根本无法使用积分兑换权益,直到新规生效,其他航空公司里程才陆续上架,恢复正常兑换。

某银行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共同代理人表示,《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中规定,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政策要求及市场经营情况修改或取消本积分计划,故其对积分兑换航空里程比例进行调整具有合同依据。且积分兑换规则的调整与变动属于行业惯例,公告的规则中均有明确告知客户积分礼品的调整将不定期进行,以实际上架为准。下架部分航空公司里程兑换服务,是因为与部分航空公司的合作到期,且下架部分航空公司里程服务本就属于行业正常市场经营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先生按照活动规则,将相应的存款转入了零钱包账户,以放弃相应存款利息,乃至丧失相应资金支配利益为代价,获得了相应的积分。该积分具有一定的利息替代物及财产价值属性。郝先生作为活动参与方,对于相应积分价值具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预期利益应予保护。

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一方面在开展涉案零钱包活动时,在其活动宣传界面,并未对积分到账后,其可能随时对积分兑换规则进行调整,并由此对积分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等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另一方面,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涉案积分全部到达郝先生积分账户3个月后,即发布公告将积分里程兑换比例由25:1调整为50:1,该时间间隔较为短暂,且造成了涉案积分价值明显低于郝先生参与涉案活动时的合理预期。

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仅在其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积分计划进行了名词解释。在涉案零钱包活动开展过程中,未对《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中可能影响零钱包活动参与人利益的相关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在涉案零钱包活动项下,《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第八条不应认定为合同的内容,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涉案调整行为不具有合同依据。

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涉案调整行为,相较于一般的将单个商品上架或下架的影响,明显更为重大,且对相关积分的价值必然产生直接的影响。且根据双方举证情况,银行信用卡中心未在其规则调整后的合理期间内,保障郝先生以原有积分兑换比例进行航空里程兑换的合法权利。

法院认定银行信用卡中心做法属违约 判决按原比例进行积分兑换

法院认定,某银行信用卡中心针对涉案180万积分调整其积分兑换航空里程的比例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及合同依据,应属违约。鉴于郝先生系基于开立信用卡为基础参加涉案零钱包活动,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亦已确认该活动系由其发起、推广,积分商城由其管理,且积分活动相关细则及公告等均系由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故郝先生要求某银行承担相应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针对郝先生180万积分中剩余的154万积分,继续按照某银行信用卡中心2020年3月20日公告发布前的积分兑换航空里程比例,即25:1的比例进行中国内地航司里程的兑换;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免除郝先生所持有的信用卡自2021年9月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的年费;驳回郝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宣判时法官曾表示,被告曾在审理中多次以调整积分兑换规则属于行业惯例,其有权进行调整为由进行抗辩,但法院认为“有权不任性,用权需谨慎”,行业惯例不必然合理合法。法官认为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相关条款,审慎行使单方修改权。

案件宣判后,原告郝先生表示不上诉,被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此外,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某银行、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均发送司法建议。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及与消费者权益有关规则的调整过于频繁,且未从实质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一是加强业务规范性审查,合理行使合同条款解释权及修改权;二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提高通知义务履行标准,完善通知方式。并就某银行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本案审理中存在的证据管理能力及举证规范意识等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法官:银行未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时 不应享有对积分兑换规则的任意修改权

该案的审判长周裕财表示,从信用卡积分本身的性质与价值来看,信用卡消费积分系银行为扩大其信用卡市场份额,刺激持卡人进行信用卡消费,而设定的一种激励措施。在此过程中,因持卡人一般未就积分支付相应对价,故一般应将信用卡积分认定为银行对持卡人的赠予。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虽然持卡人可以通过积分兑换获得一定的利益,但对于银行而言,其通过积分奖励措施占领信用卡市场,刺激持卡人更多的以信用卡进行支付,亦获取了包括刷卡手续费及可能的账单分期手续费等一系列更大的经济利益。而银行设定的积分奖励及使用规则,对于消费者是否使用信用卡支付以及使用哪家银行的信用卡进行支付,均具有明显的影响,并构成了消费者合理的预期利益。有鉴于此,银行在制定及调整信用卡积分激励及兑换规则时,应当本着公平、诚信,且符合消费者合理预期的原则进行。而持卡人在本案所涉业务项下所获得的积分,更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对于该种积分,在银行未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银行不应享有对积分兑换规则的任意修改权。

周裕财表示,金融交易中存在着极为大量的格式条款,金融机构作为资源、信息、技术的强势方,在制定及修改相关条款时,应当严格审查相关条款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审慎行使单方解释权及修改权,并努力将相关权利限定在基本符合金融消费者合理预期的范围内行使,同时从实质上落实相关提示说明义务。

对话起诉银行擅改积分兑换规则胜诉的北京市民:我起诉银行是因为憋着一口气

北青报:你当初是为何办理了涉案的这张信用卡的?

郝先生:2019年的时候,我听朋友提到了银行推出的这个信用卡活动,当时就觉得这个推广活动的积分可以兑换航空公司里程,比较适合我。我就把在别的银行存的理财产品取出来,办了这张信用卡。

当时的规则是,如果能够在3个月的时间里,在银行的“零钱包”存够指定数目的钱,就可以获得180万信用卡积分,但那期间存钱是没有利息的,我当时觉得按照规则来看,兑换里程的收益比在别的银行利息多,对我更有吸引力,这才决定参与这个信用卡活动,在银行的相关页面上提交了申请,到当年12月31日,我已分批获得了180万的积分。

北青报:当时这180万积分都可以兑换哪些东西?

郝先生:首先是可以兑换航空公司的里程,包括了很多国内的主要航空公司,比如国航、南航、东航、海航,还可以兑换一些实物。但对我来说主要是想办理航司里程的兑换,后来我了解到,很多办理这种信用卡的人也都是想要办理里程兑换的。

曾尝试多种途径解决 会给“满意的答复”是当时最常听到的话

北青报:你后来怎么发现积分兑换的规则变化了?

郝先生:我是2020年在一个论坛中看到有人转发了银行的公告,公告是在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当时就注意到积分兑换规则做了一些调整。主要包括两点:第一是兑换比例变了,由原来的25:1调整为50:1,这个改变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积分贬值了,按照新规之后,之前所获得的180万积分,其实就相当于90万积分。

第二个变化是兑换额度进行了一个调整,由每年兑换10万里程降至5万里程。此外银行还给参加兑换里程活动增加了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只有收取钢性年费的信用卡才能参加。这些改变会拉长我持卡的年限,被收取的年费也会增加。

北青报:发现这些变化之后,你都尝试了哪些途径去解决?

郝先生:我首先是希望能够跟银行进行调解处理,希望银行满足我的基本诉求,就是按照最早参与活动时候的规则来进行兑换。我多次和银行的客服进行沟通,他们说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我问什么是“满意的答复”,被告知他们需要先向上级反馈。

这期间,我多次联系银行方面,当时我听到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但直到新规则生效时,我都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等到新规则生效后,银行那边说我需要按照新规则来兑换里程,可以给我一个价值100元的卡作为补偿,我忘记当时是礼品卡还是话费卡了。

与此同时,我还联系过银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但都没能收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不确定能告赢银行 但觉得憋着一口气

北青报:你如何决定通过起诉银行来解决问题的呢?

郝先生:其实当时起诉的时候,我也不确定能告赢银行,但我就是觉得自己憋着一口气。

最开始的时候,我是向银行信用卡中心注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但到了要开庭的时候,正好是疫情期间,我希望能远程在线出庭,但相关方面不同意,无奈之下我只能撤诉,向北京这边的法院重新提交诉讼申请。这样一来就耽误了一些时间。

我向法院申请的诉求就是,能够按照我参与活动时候的规则来进行里程兑换,免除我的信用卡在这期间的所有年费,诉讼费由对方来承担。

北青报:你对这次判决结果满意么?

郝先生:这次判决我是很满意的,我非常感谢咱们的法官们。

北青报:从你最早开始维权,到一审胜诉持续了3年,你是如何坚持到现在的?

郝先生:就是憋着一口气,我觉得这个规则修改的情况中,银行方面是不对的,那我应该坚持,我坚持做完我所能够做的,至于最后是什么样的结果都不重要,我已经尽力了。

其实据我了解,全国各地也还有其他有同样遭遇的持卡人,也曾有人想到过起诉,但最后不知道是否有人中途放弃了,毕竟距离办卡的时间已经有4年了。

实习生 王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倪家宁
校对/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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