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恋爱俩月男子为女方购买一辆保时捷 分手之后告上法庭要求还钱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6-28 17:38

6月28日,北京通州法院消息,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情侣分手后因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分歧产生的纠纷案件。男子张强与李霞相恋俩月有余,恋爱期间张强为李霞购买保时捷车等,最后两人分手。张强将李霞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李霞退还张强共计5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李霞退还张强49.85万元。

恋爱俩月男子花费数十万 女方称是无条件赠与

张强称,2021年5月,他和女子李霞经人介绍认识,继而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两个月后分手。张强称,他和李霞交往期间给李霞花了不少钱,包括给李霞购买一辆保时捷及车牌租赁费(转账支付42.85万元、现金支付10万元);帮李霞支付1万余元办理新房收房手续;微信转账给李霞1万元购买车辆保险、向李霞微信转账1万元做医疗美容等,合计向女方支出58万余元。

张强称,上述款项系全部积蓄,基于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现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女方应当返还,并且双方分手的时候明确告知女方车是彩礼。

张强表示,上述款项的支付已造成自己生活困难,对外负债累累。

关于现金支付部分,女方认为,在购买车辆时张强支付的现金10万元包含张强和李霞两人的钱,已记不清李霞具体出资数额,只认可张强出资7万元。张强声称的为办理新房收房手续支付的现金1万余元,李霞认为没有收到过。对于其他的转账部分,李霞均认可。

李霞认为,上述财产不是婚约财产,是张强为了表达爱慕之情的赠与行为,张强的赠与是单方的,不以任何条件和义务为前提,不能撤销。双方交往处于恋爱阶段,没有订婚,没有婚约,李霞也没有承诺一定嫁给张强。另外,张强具备较强的经济能力足以支撑上述赠与,赠送给李霞钱款和车辆后不影响正常生活,所以不同意返还。而且张强要求要回的医疗美容、保险费用等部分转账,李霞之前说要还给张强,张强说不用还了。

大额开支具有特定性和目的性 法院认定需要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主张在交往期间向李霞的转账以及支出的款项58万余元可分为三部分,一是张强主张为李霞支付的购车款及车牌租赁费用,其中,转账42万余元、现金10万元;二是张强主张为李霞支付新房手续款1万余元;三是其他款项4万余元。

关于购车款及车牌租赁费用52万余元,双方均认可张强向李霞转账的42万余元系用于购买保时捷汽车及办理车牌相关事宜,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男方为女方购买车辆不同于一般生活用品,数额较大,具有较强的特定性和目的性。另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知道,张强为李霞购买涉案车辆一方面是为了表达爱慕之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便于双方今后共同生活进而促成缔结婚约。故涉案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应视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为宜,不宜认定为普通赠与。现双方于购车后短时间内便分手,赠与的目的未能实现,且涉案车辆、车牌均由李霞实际使用,从公平角度而言,李霞应当返还张强向其转账支付的购车款及车牌租赁费用42万余元。关于张强主张为李霞支付购车款现金10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10万元现金均为张强支付,现李霞认可张强支付7万元,故关于现金支付购车款部分,李霞应返还张强7万元,以上合计49.85万元。

关于现金支付款项1万余元,张强虽主张系为李霞支付新房手续款,李霞对此不予认可,张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张强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其余款项,数额相对不大且较为分散,主要用于医疗美容、汽车保险、支付房租、物业费用、就医等日常生活和消费支出,该款项发生于双方交往期间,应视为双方恋爱交往期间共同生活支出,现张强主张返还,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霞返还原告张强49.85万元。现本案已经生效。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张强与李霞相处过程中,短短两月转账50余万元,且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张强是便于双方今后共同生活进而促成缔结婚约目的而实施的赠与。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系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在双方分手的情况下,结婚目的无法达成,且赠与数额较大,故李霞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务赠与、日常的消费支付,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情侣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馈赠对方的小额财务和具有特别意义的款项,可以增进感情,不得要求返还。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以及正确婚恋价值观的导向,对于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大额财物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情侣遇到大额资金往来时,为避免日后纠纷各执一词,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留存凭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柳爱花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朱葳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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