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填补”事实?变造证据被训诫
法治日报 2023-06-18 19:28

配合调查本可以胜诉却自作聪明、无视法庭权威,这样的原告你见过吗?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夏某进行训诫,并责令其具结悔过。此举为黄岩法院依法制裁该当事人在起诉后变造证据,藐视法庭权威、破坏司法程序的行为。

2022年4月26日,夏某到黄岩法院起诉郭某和潘某,称郭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其借款16万元,潘某以其名下奥迪车作为质押,为郭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由于郭某和潘某未归还借款且将质押车辆私自开回,经催讨无果,夏某遂要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归还上述款项。同时,夏某提交了其与郭某签订的借条,与潘某签订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免责声明》等证据材料。

2022年5月11日,黄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夏某提交的《免责声明》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在立案阶段,夏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上,《免责声明》里除了潘某的签字落款外,其余空格都是空白的。而夏某当庭提交的原件中,《免责声明》却是完整翔实的。

反复确认后,法官询问夏某:该份《免责声明》是否为潘某亲笔所写?

夏某当即神色略显慌张,但仍坚持《免责声明》里的内容就是潘某在借款当天亲笔写的。

“那为何这份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是不一样的呢?”法官继续追问。

面对法官的持续问询,夏某终于坚持不住,他承认借款当天由于自身法律意识不足且填写翔实的材料信息有些烦琐,故未督促潘某填写完整。到了起诉阶段,自己怕证据材料不完整,法院不予以采信,其余的内容都是在开庭之前补充的。

法官表示这起夏某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算没有这份《免责声明》,凭借其与潘某签订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法院也可依法判令郭某和潘某共同归还借款。案件宣判后,判决结果亦如夏某所愿。然而,由于其变造证据的行为,夏某虽然胜诉了,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面前绝无儿戏,任何一份证据都应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交,即便证据对案件认定事实不造成影响,也不可基于生活中的习惯擅自更改、填写,从而影响司法审判。该案的承办法官郏金岳提醒大家,日常生活特别是在民事活动中,往往存在借条、合同等证据留白的情况,特别是如出借人、金额、日期、利率等重要信息,不论是因为一时懒惰或“有意为之”,在诉讼后均不可对空白部分进行“补填”。这种行为系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林威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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