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晒试妆惹官司 婚礼前十天收到传票
扬子晚报 2023-04-28 11:30

4月30日,今年24岁的杭州姑娘小许将迎来自己的婚礼,本是喜气洋洋的事,没想到距婚礼还有十天时,她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今年2月小许在老家杭州建德约了一个新娘试妆服务,后因不太满意妆面效果,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妆容前后对比图和沟通过程,帖子中没有点名,但店家认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索赔2.6万。

如今,由“差评”引发的纠纷乃至诉讼不在少数。网络“差评”和侵害商家名誉权如何界定?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准新娘晒试妆经历,结果被告了

今年2月,小许在老家杭州建德约了一家店铺的新娘试妆服务。当时她觉得试妆的妆面效果并不好,但也考虑到化妆师可能一开始不了解自己长相特点,加上不想再折腾,还是向店家交了2000元定金约了婚礼化妆服务。然而在后续的沟通中,双方对妆容发生了一些分歧,最终协商退款,小许向店家支付了200元试妆费和200元试纱费,店家退还小许1600元。这次试妆之后,小许于2月20日将自己的试妆照和平时的照片一起发到社交平台上作对比,与网友分享了这次并不愉快的试妆经历。

没想到当天,店家看到了小许发的帖子,认为她发布的对比图暴露了店内的背景装饰,因此与小许在微信上沟通。小许向店家表明自己只是作为一名博主向网友分享备婚经验,并没有暴露化妆师的姓名和具体的店铺名字。记者从两人的聊天截图中看到,店家在聊天最后以“祝你幸福”结束了对话。当小许以为这事就此结束时,3月1日,她突然收到了一条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短信,才知道自己被店家起诉了。起诉状中,店家以“原告店铺声誉受到极大影响,化妆师的精神状态极糟糕,很多同行对其指指点点,评头论足,其已经好几天没有睡好,非常憔悴,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为由,要求小许赔偿20000元精神损失费以及6000元维权费用。4月20日,小许收到了来自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传票。

该案将于5月29日上午10:30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线上开庭审理。小许在社交媒体上表示将会积极应诉,她没有聘请律师,准备自己出庭。

记者翻阅小许的社交媒体看到,从今年2月起,她一直在分享自己的备婚过程,包括如何试婚纱、挑婚鞋、选发型等,妆面的分享是她备婚笔记中的一部分。被这家店起诉后,小许又找了另外的新娘跟妆店,也在社交媒体上发了前后对比图。

类似案例 博主吐槽市场卖调表车惹上侵害商誉官司

如今,由网络评价引发的诉讼已比较常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最近就审理了一起在短视频平台“吐槽”二手车市场引发的诉讼。

去年10月,南京江宁的一家二手车市场发现短视频账号“某某二手车”发布的视频中,该账号博主袁某在视频中说了自己帮客户从该市场购买了一辆路虎揽胜二手车,发现对方调表隐瞒真实里程。袁某在视频中称自己“就不报车行的名字了”,但直接点出了二手车市场的名称。

南京某二手车市场认为,这些都是强调该市场及商户存在出售调表二手车、欺骗消费者的虚假信息。且袁某并不是一名普通博主,该短视频账号是滁州一家二手车经销商在短视频平台注册的企业认证账号,而袁某则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该二手车市场认为,自己和对方的经营范围有较高重合,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对方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制作视频的方式编造、传播前述大量虚假信息及误导信息,且上述视频、文字及语言描述指向的对象能够确定就是该市场,这严重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该案承办人、江宁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勇告诉记者,根据被告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这辆车是袁某手下从南京收来的。至于交易到底发生在哪里及卖车人到底是谁,被告方只提供了卖车人在微信上发来的定位。不过,该位置附近不止原告一家二手车市场。目前,该案一审尚未宣判。

案例解析与启示

正常“差评”和侵权边界在哪 且听法官和律师阐释

如今,不管是在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还是各种短视频平台,都能看到很多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评价。而由“差评”引发的纠纷乃至诉讼也不在少数。那么,正常网络“差评”和侵害商家名誉权应如何界定?它们的边界在哪里呢?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启骞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1205条的规定,正常“差评”与侵犯名誉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正当行为,后者具有违法性和可责性。在判断时,具体应紧密围绕侵权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恶意”来进行审查,两者边界可以参考《民法典》中关于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规定。“考虑到市场的不完善性和普通消费者核实信息能力有限,从督促和鼓励市场发展角度,需要对评价行为保持相对宽容的态度,不宜随意认定侵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认为,正常差评通常基于客观事实与个人观点,例如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不满意程度,而侵害名誉可能涉及捏造、歪曲事实,诽谤他人,导致受害方声誉受损。同时,正常差评应该提供一定的证据支持,如文字描述、照片、录音等,侵害名誉的行为则可能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进行恶意攻击。此外,正常差评往往出于实际消费经历和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估,倾向于公正地表达不满。而侵害名誉的言论可能存在恶意诋毁、捏造事实等行为。

对于这个问题,张勇法官说:“我认为最基本是两点。第一,不能歪曲事实,一定要实事求是;第二,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把握住这两点,就基本不会出现问题。”

目前,除了像小许这样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家进行评价,一些公司团队也会进行网络测评,还有像江宁法院审理的这起对同行的评价。那么,对于这些不同的情况,被评价者应尽的容忍义务是否相同呢?

朱启骞认为,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评价一定程度上属于公众对市场的监督,这种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同时,法律法规仅对主体的具体行为进行定性,未根据评价主体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来区分责任。因此,从被评价的经营者角度,其容忍义务及其程度不因评价主体身份而不同。而在具体个案中,如评价主体为专门的网络测评机构、同业经营者,基于专业性及这些主体对被评价对象了解的能力等更强,故这些主体评价时的注意义务要求相应更高,因此评价也需要更加谨慎。否则,如评价主体也系经营者,且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被评价的经营者可以依法维权。

文/张冰晶 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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