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隆胸未达“完美水滴状”,女子诉请退还30余万被驳回
法治日报 2023-03-28 18:46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求美却是坎坷之道。近日,重庆一女子因隆胸手术后乳房未达“完美水滴状”,怒而将整形机构诉至法院,要求机构退还相关手术费用30余万元。

隆胸:一个关于“完美水滴状”的梦想

全职主妇黎某今年40岁,自认为“乳房形态欠佳”数年,特别是在哺乳期之后,“胸部下垂愈发明显了”。“要是胸部能够丰满一些,穿衣服一定好看,气质也会不一样”,每每看着镜子里的自己,黎某总觉得美中不足。“要不我介绍你去做个隆胸手术,这样你的胸部就能丰满起来了。”2021年,黎某在一个美容院做美容时认识了该美容院的老板何某,何某得知黎某的困扰后,表示自己可以为她介绍相关机构做胸部整形手术。带着对变美的憧憬,黎某在何某的介绍下来到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某医疗美容机构。

“你这是哺乳后乳腺萎缩,我们可以请北京的专家为你做一个自体脂肪丰乳手术,无痛无风险帮你丰胸。”整形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待了黎某,并在诊断后为她制定了诊疗方案。“这个手术真的划得着,北京的专家说了,要拿你的胸打个版,做成完美的水滴状,作为他的经典案例。”咨询后,黎某本还有所犹豫,但何某的一番话让她下定了决心:“如果真能做一次手术就让胸部变成‘完美水滴状’,还是值得一试”。

2021年6月22日,黎某支付了30余万元手术款,准备进行“自体脂肪移植丰乳术”。

术前,整形机构向黎某出具了《吸脂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胸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主要载明:整形美容手术因个人美观的不同,通过一次手术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患者要求,手术后的效果也可能出现与患者理解的审美和亲友审美认同差异,出现上述情况,均属正常情况。并对禁忌症、医疗风险、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

黎某签字确认后,来自北京的专家冯教授为她在该整形机构进行了隆胸手术。

起诉:胸部状态未达预期要求退款

然而,手术的效果却并没有达到黎某的预期。

“完美水滴状的水滴上部好像不够饱满?”“我怎么越看越觉得我的胸部和术前没有差别?”黎某找到整形机构,以胸部状态与术前状态基本一致,未到达承诺的服务效果为由要求该整形机构退还手术费用。

2021年12月,在多次协商未果且黎某经恢复期仍觉得胸部未达完美状态的情况下,黎某一纸诉状,将该医疗美容机构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机构立即退还其已支付的手术服务费用301288元。

黎某诉称,被告机构以其“乳房形状欠佳”为由,告知她可进行自体脂肪丰乳手术,由北京的著名专家冯教授亲自操刀,做成完美的水滴状,脂肪存活率超过90%,但对于相应资质、具体项目名称、费用及构成及手术方案等并未详细说明,现手术效果未达预期,被告应当退还其手术费用。

被告机构则辩称,该机构及主刀医生均具有相应资质,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手术在其自愿基础上完成。术前,机构工作人员已告知其费用以及手术风险等事项,并未使其陷入错误认识,故在手术已完成且机构未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退还相关费用。

判决:“完美水滴状”非可量化标准

南岸区法院在接到黎某起诉后,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2日,黎某至某医疗美容机构就诊,被诊断为“哺乳后乳腺萎缩”,治疗意见为“自体脂肪移植丰乳术”。同日,某医疗美容机构向黎某出具《吸脂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胸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告知其因生活审美和医学审美存在差异,手术后的效果可能出现与患者理解的审美和亲友审美认同差异,黎某签字确认后,机构为其行“自体脂肪移植丰乳术”。该医疗美容机构、手术医生冯某均具有相应手术资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被告机构为原告黎某提供“自体脂肪移植丰乳术”,而黎某既未举示证据证明该诊疗活动给其造成了损害,也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诊疗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原告主张手术效果未达到“完美水滴状”、脂肪存活率未达到90%的标准,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就该两项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完美水滴状”等标准并非医学可量化的标准,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要求退还手术费用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南岸区法院遂判决驳回黎某的诉讼请求,黎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南岸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彭璟表示,近年来,大众对美的追求与日俱增,医疗美容成为消费热点,随之而来的“医美”纠纷也日益增长。在此,我们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相关医疗整形服务时,要树立风险意识,理性看待、谨慎选择,避免因“医美”变“医闹”。

首先,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要选择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的机构,并核实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经规定程序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其次,在进行医疗美容服务前,要仔细了解相关情况,并签订书面医疗服务合同,对相关手术效果进行具体、可量化的约定,避免像本案中的黎女士一样,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明确约定手术效果,无法举证证明而最终败诉。

最后,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仍应谨慎选择医疗美容,不可轻信医疗美容机构的宣传,随意让身体“妄动刀枪”,一旦手术失败,将很难补救,带来“身心俱疲”的严重后果。

文/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陈丽英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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