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离婚时丈夫年收入高达300万元妻子竟不知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效治“顽疾”
扬子晚报 2023-03-10 09:31

近日,一则丈夫年收入高达300万元妻子却不知的离婚案件消息引发关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财产的情况经常出现,当事人取证困难,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随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这一“顽疾”有了新的法律手段。目前,江苏已有多家法院向离婚诉讼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漏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男方称只有10万元存款,实际年收入300万元

日前,北京一中院家事专业审判庭团河法庭依据今年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调查断案,保障女性离婚时的财产权益。在今年一起离婚纠纷案中,男方称名下的存款余额仅剩10万元,已无其他资产。而作为家庭主妇的女方对丈夫收入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诉讼过程中,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财产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

法院向男方任职的公司去函,询问其工资收入、奖金等情况,并调取其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发现他年收入合计高达300万元,并存在多笔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最终,法院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女方得60%。

而据该院法官介绍,该院审理的离婚诉讼中,有不少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财产情况不完全掌握、信息不对称等情形。若一方故意隐藏财产,另一方举证不能,往往造成权益受损。

以往查询对方财产困难,如今有了新的法律手段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隐匿财产几乎成为离婚纠纷中经常出现,甚至被视为“低成本,高收益”的做法。不过,随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这一“顽疾”有了新的法律手段。

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告诉记者,拿调查对方存款来说,不仅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还要了解存款具体在哪家银行。如果当事人婚姻属于“男主外女主内”模式,女方常年在家相夫教子,对对方的经济状况不了解,一旦离婚,想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无异于大海捞针。

对于不动产也是一样,调查本市的房产情况相对容易,但遇到跨市甚至跨省的情况就很困难了。

记者注意到,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意味着,我国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多地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作出了探索。

今年1月2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江苏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报令中明确,夫妻双方须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提交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交承诺书及相应的证据。

江苏法院探索要素申报,当事人填写表格应报尽报

目前,江苏已有多家法院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为适应“要素式”审判作出了探索。日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智能化要素式《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通过清晰明了的表格,指引当事人申报财产。

“在立案受理这起离婚案件时,承办法官在阅卷时发现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财产线索较为混乱,于是通过法院自主研发的家事案件要素式智审系统智能生成要素式《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要素申报表》,向当事人发送。”秦淮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朱教莉告诉记者。

在这份申报表中,清晰列明了房产等不动产、车辆等动产、银行存款、股票及基金等有价证券、保险类投资、股权、债权、共同债务等类别,并对每个类别形成一个分表。当事人根据表格填写财产的具体信息,确保对相关信息应报尽报。

朱教莉表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离婚案件当事人填写要素申报表,一方面可促使当事人如实、完整报告共同财产信息,另一方面当事人如果故意隐瞒漏报,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保障申报令不成“一纸空文”?

那么,如果在申报时故意隐瞒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常璇介绍,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二款对于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就保证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此外,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还可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扣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璇认为,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和推广,确实是一种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方法,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申报的财产情况进行交叉验证。

一位家事法官告诉记者,《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还处于探索阶段,比如什么样的案件需要发出申报令,是否要对每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出申报令?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研究。常璇则认为,对于虚假申报者离婚财产不分或少分的比例及相应惩戒措施等,也有待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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