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家校协同”实践进路
法治日报 2023-03-05 15:49

俗话说“知易行难”。青少年法治教育不仅是要让孩子了解法律知识,更是要使其从小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从知法到信法,进而守法护法的信念形成,往往受到对法律严格与公平实施效果的直观感受催化。对于欠缺社会参与度的青少年来说,家庭生活与学校生活是其直观感受法治公平的主要场景。在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家庭教育尚有欠缺的当下,青少年法治教育就更有必要向孩子的家庭生活延展育人时空,贯彻寓权益保障于法治教育的“家校协同”进路。

在学校开设的青少年法治课程的法律知识、典型范例选取上,应更侧重与青少年家庭生活中重要权益保障的相关性。例如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重要法律,引导孩子理解掌握其被扶养权、获得良好家庭教育权等关键人身权益的内容与保护方法;充分挖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所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法治教育意义,通过“家长学校”“法治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家长正确认识与行使监护、扶养与教育职责,促进与学校教育氛围正向协力的有益家风家教环境的形成;聚焦“压岁钱”等孩子个人财产正确用度、父母对子女隐私的介入限度等亲子关系处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父母与孩子共同关注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发展规律,形成亲子之间关于子女生活事务决定中合理分工的共识。分析校园霸凌、性侵等严重违法案件中的家庭环境诱因,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引导家长防微杜渐,及时改善家风家教并纠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学校既是未成年人的教育者,又是保护者。在学校教育过程中依法保障学生人身与财产权益,本身就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生动实践与示范。例如,学校可以在不损害孩子及其家人隐私的前提下,为面临父母离异风险的学生提供关于离婚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知识指导;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如何参加子女的家长会提供咨询意见。作为学生在家庭外的最密切接触者,学校还应敏锐观察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可能遭遇的危险、不测与伤害,及时依法处置。例如对学生遭遇家庭暴力、监护失能失职等,学校应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监护职责督促或监护人更换。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学校发现父母等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小学“教育惩戒”是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主要实施过程。教育惩戒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不仅事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及身心健康权,事关家长对子女受教育过程知情权的保障,同样本身也是法治教育的实践与示范课。实现与家庭教育的有效衔接,是学校教育惩戒发挥法治教育功能的重要保障。中小学应根据未成年人违规违纪轻重程度,引入家长参与对违规违纪学生的教育惩戒过程: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在实施相应教育惩戒后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相应的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督促其及时强化完善相关家庭教育;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特别是校园霸凌、性侵等严重违法行为,学校采取相应严厉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事先告知学生家长,使家长能够及时形成配合学校教育的家庭教育举措。当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对被教育惩戒学生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时,还可邀请学生家长一同参与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长对孩子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促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家校协同,相得益彰。  

文/张力 战海峰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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