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110万→50万,法院出手!
上海证券报 2023-02-12 19:30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件:投资者马某购买了110万元的私募基金产品却损失了近50万元,马某将销售渠道光大银行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光大银行赔偿马某30万元。

相关人士认为,私募基金产品销售环节是合规高风险环节。私募机构和销售渠道需密切关注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将其作为前车之鉴,并针对自身情况提前做好预防。

损失近50万 最终获赔30万

2015年4月,投资者马某花110万元,通过光大银行认购了一款名为“光大金控泰石3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泰石3号)的私募基金产品。

马某称,自己购买之后再也没有从光大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收到任何该基金投资运营的信息,也未有任何收益。随后马某接到光大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告知自己购买的基金发生巨额亏损。

据此,到2018年4月马某赎回的时候,只剩下613228.33万元,损失了486775.95元。

马某表示,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在基金推介过程中,并没有充分披露这款产品的投资风险,没有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说明书,没有充分介绍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没对自己进行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测评。

马某还补充,光大银行明知这款产品的投资风险超过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但是却仍然向自己主动推介,这样行为构成了欺诈,造成了自己的投资损失。

根据马某提供的光大银行客户风险等级评级调查表显示,马某属于稳健型投资者,适合投资稳健型和谨慎型理财产品,而非平衡型投资者。

对于马某的说法,光大银行认为,马某既不是老年人,又是知识分子,有风险识别能力。而且马某也不是第一次买高风险理财产品,马某有投资经验。

光大银行举例称,在2013年5月,马某曾花71万元买了高风险理财产品“光证-光大金控泰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且在2014年3月马某已赎回733188.91元。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马某曾经多次在光大银行进行投资者的风险评估测试,结果显示马某的风险承担能力由稳健型变更为平衡型。

2014年9月,马某的风险等级评级为平衡型,评级有效期一年。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3月17日,马某的调查表又显示马某属于稳健型投资者。而马某是2015年4月购买的泰石3号。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光大银行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对马某进行过提示说明或充分告知,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马某明知这款产品超出马某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仍自愿承担风险、坚持认购这款产品。

最终法院认为,光大银行在销售泰石3号的时候,存在未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但是,马某作为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应当对所投资的产品的风险等级和自身风险的匹配进行关注。最终法院判决光大银行赔偿马某30万元。

私募销售环节成为风险高发区

马某的案件并非个例。

今年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曾公布这样一则案例:2018年7月,来自上海的投资者陈某向上海易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钜资产)认购110万元基金产品。

天有不测风云,这款产品并未按期清算。陈某将易钜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易钜公司未履行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调查产品,披露产品信息等适当性义务。

法院表示,易钜公司划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别存在混乱,所以其在履行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义务方面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易钜公司赔偿投资者陈某本金及利息。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桑田表示,私募基金产品销售环节是私募合规高风险环节。私募机构推介及签约流程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尤其需要关注适当性义务的履行,确保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推介风险程度相匹配的产品,并向投资者充分介绍相关金融产品和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

此外,桑田补充道:“投资者如果主动要求购买高风险产品,销售方需要特别警示投资者相关的风险,向其充分解释说明可能的损失,并取得投资者明示的风险知悉和风险自负确认。”

私募应强化合规风控能力

今年以来,多地证监局持续发力,对一些问题私募进行了处罚。

比如,今年1月16日,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为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相关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等情形而收到警示函。

为了更好保证合规质量,识别法律风险,不少私募开始招募经验丰富的法律人士,强化合规风控部门的人员配置。

思勰投资总经理吴家麒认为,私募机构的合规运营团队需密切关注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将其作为前车之鉴,并针对自身的情况提前制定预防机制。

“私募机构发展过程中不仅要追求业绩,还需保障自身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平稳运营。如果合规运营工作缺失,私募机构面临的违规处罚风险、合同违约风险等将会提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足点将会发生动摇,不利于私募机构履行忠实义务和专业义务,亦不利于行业的自律监管和健康生态的发展。”吴思麒说。(魏雨田)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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