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来临,文具销售迎来旺季。明码标价怎么标?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有何注意事项?销售文具过程中赠品怎么标?近日,针对社会公众关切的文具销售市场价格的系列问题,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梳理并做出了详细解答。同时提示全市文具销售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文具销售中标价看似简单,但要守的规矩不少。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示文具销售经营者在销售文具过程中,应当依法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要避免出现贵的文具不标价、标示不清、货签不对位等现象;如果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文具,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当文具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经营者在销售文具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文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文具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打折、减价,比较价格在标注时要注意些什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介绍,首先,销售文具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其次,没有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第三,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此外,文具销售时的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文具经营者,销售过程中,不能用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能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文具;销售文具时,严禁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用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防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情况的发生。
网络交易经营者还要避免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文具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情况;避免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避免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情况的发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薇
编辑/崔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