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四川一村庄现“挖石热” 已被禁入 专家:研究价值高于收藏价值 为之冒险不值得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1-11 20:10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周边的彭州市白鹿镇天生桥村火了,因为网传该村一条山沟里,发现了大量蕨类、虫类古生物化石。不少网友捡到化石之后,在网上“炫耀”,在附近引起了“捡石头热”,不少网友甚至慕名而来。1月1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目前已有工作人员前往调查,该山沟暂时已不能进入。

北青报记者还联系到了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古植物学家王永栋,他表示,两年前他就曾带领科研人员在此处发现“苏铁杉”化石,首次全面研究揭示了苏铁杉属在三叠纪到白垩纪期间的发展崛起和消亡过程,并研究四川在2亿年前的环境面貌。他表示,叶片类化石对科学研究十分重要,但并不具备收藏价值,群众冒着安全风险以及触犯法律的风险挖取,有些得不偿失。

现象:万福村出现“挖石头”热 有人凑热闹 有人捡到了

“彭州万福村(现天生桥村)挖化石。”“下到河道,遍地都是。”近期网上有不少类似帖子,均提到彭州市白鹿镇天生桥村一处河沟里,发现了大量蕨类、虫子类古生物化石,引发关注,该山沟也成为了网红打卡点。

1月10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了天生桥村(万福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对方称“确有此事,但目前已经在加强管理”后,挂断了电话。

随后北青报记者联系到了当地村民,村民徐女士表示,网传捡石头的地方在响水沟附近。去年时,就有几个村里的孩子称在河里玩可以意外捡到“化石”,不过当地村民根本没当回事儿,“那里石头多得是,都是从山上被(雨水)冲下来的,要真是化石,我们也没见过。”徐女士说,最近到了冬季,河沟也进入枯水期,就可以进人了。

“周末时候,附近停了好多车,听他们说是来挖化石的。”徐女士说,之后附近村民听说了,也就都赶过来凑热闹,“村委会说了很多次,拦不住的,大家都想进去挖挖看。”她说,近段时间,村委会安排了专人去劝导,设置了隔离带,制作了宣传栏,还有人在现场守着,“就怕大家出事儿,不过我也捡了一块我喜欢的。”

白先生住在成都的双流区,上个周六他特意带着孩子,驱车2个小时,来到了彭州的万福村“挖化石”。“我也是在网上听说的,然后带着镐子、锤子就去了。”白先生说,他按导航的指示,直接将车开到了河道旁,如今河道已经干涸,“下去之后,遍地都是,都用不到镐子。”白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他和孩子随手捡了几块花纹特殊的,就装回家。但具体是不是化石,他并不知道。

1月10日下午,北青报记者从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处了解到,1月9日,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接到消息后,已经派遣地矿科的工作人员前往调查,目前该山沟已经被封锁,暂时已不能进入。但化石具体是否大量存在,还需之后进一步调查。“如果确认了是化石,就绝对不能去捡和挖的。”工作人员表示。

专家:叶片化石的研究价值远高于收藏价值 两年前曾实地考察带回“苏铁杉”化石

随后,北青报记者联系到了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古植物学家王永栋,他表示,在两年前,他就收到过四川彭州的叶片化石。

“当时我们派了科研组成员去现场勘察,就在万福村附近一条山沟里一块化石中,发现了中生代已绝灭松柏类植物——苏铁杉。”王永栋说,它的身世甚至可以追溯到距今2亿年左右,对当时四川的地质环境面貌具有一定研究价值。王永栋等专家以该植物的化石记录数据库分析和植物古地理为依据,首次全面研究揭示了苏铁杉属在三叠纪到白垩纪期间的发展崛起和消亡过程。也发现,东亚地区该植物在晚三叠世始逐渐广布于中纬度地带,且发展成为植物群中占绝对优势的松柏类植物。 

“两年前,就已经有不少化石爱好者去寻找了,在化石圈并不是什么新闻。”王永栋告诉北青报记者,在附近发现大量的古植物化石的可能性确实很大,根据当地的地形,山沟两侧露出2亿年前的地层后,经过雨水冲刷、自然脱落,化石露出断层,显现出来的情况极为普遍。

对于该化石的价值,王永栋表示,叶片类化石虽说是化石,但不是奇石也不是观赏石,没什么美学价值,只不过是在石头上保存了当时植物的叶片,没有什么收藏价值,就算在化石爱好者圈子里,受追捧程度也不是很高。

而且从安全角度来考虑,如果河床周围存在大量的叶片类化石,还被人为挖取,就意味着河床两侧和山体地质不太稳定,极易发生山体滑坡等情况。“可就算被挖出来,或者捡走,一般市民也只能是看个热闹,既分辨不出是什么植物,也不知道如何科普。”如此冒着安全风险和触犯法律的风险去挖掘自己并不知道是什么的化石,有些得不偿失。

所以,王永栋还是提示广大群众,遇到化石请勿私自挖取或捡走,应交由专业部门进行研究,能够通过科学的手段,研究环境的变化及环境变化对生物进化的影响,了解古环境情况,从而更加了解环境变化对生物进化的影响。

律师:未经批准私挖化石 严重的可构成犯罪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表示,根据国务院580号令即2019年修正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对古生物化石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的第二条规定,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同时古生物化石与文物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古猿、古人类化石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作了明确的管理归属划分。第三条明确规定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而且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连大有表示,对生物化石的挖掘只能是因为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且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后才能进行。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挖掘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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