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海南法院审理“民告官”案 副省长出庭应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12-06 16:45

日前,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海南省副省长刘平治作为省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该事随后引发热议。海南二中院也在其官方微信转载了该消息。这是海南省第二例副省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第一例发生在2021年,当年的12月10日,在一起案件中,海南省副省长王斌作为省政府负责人曾出庭应诉。

长授权副省长出庭应诉 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

据《海南日报》消息,12月2日下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口公开开庭审理了海南宇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经省长冯飞授权,副省长刘平治作为省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海南省第二例副省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10月25日,海南宇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问题,对省政府2022年9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是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主审法官孙希军介绍,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省政府送达案件开庭传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省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省长冯飞授权副省长刘平治作为省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12月2日15时30分,本案庭审开始。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复议程序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辩论。整个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最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刘平治表示,海南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尊重并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今后,省政府将督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欢迎各方对行政权力运行开展监督,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一流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一年前另一副省长也曾出庭应诉行政案件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是海南省第二例副省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第一例发生在2021年。当时东方绿洲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经省长冯飞授权,副省长王斌作为省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当时的案件中,东方绿洲实业有限公司就土地权属问题,对海南省政府2021年8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2021年9月17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海南省政府送达了案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根据相关法律,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收到法院的相关文书后,海南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冯飞授权副省长王斌作为省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庭审开始之后,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东方市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辩论。整个庭审持续近2个小时。最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王斌表示,无论案件审理结果如何,海南省政府都会尊重并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全国首例 贵州村民状告省政府 副省长出庭应诉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民告官”案件中,副省长出庭应诉的情况在其他地区也曾出现过。

2016年4月11日,在贵阳市中院,时任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坐上被告席出庭应诉。当时,这是新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贵州省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合法。整个庭审持续约一个小时,原、被告双方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陈鸣明表示,原告方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提出诉求,维护自身权益,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是支持和肯定的。

相关法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通常被形容为“民告官”案件,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一直备受关注。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018年2月,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第一百三十二条则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王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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