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治理养老诈骗乱象:规范扫码应用 防范老年人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
南方都市报 2022-12-02 08:30

检察公益诉讼如何助力治理养老诈骗乱象?日前,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在发布会回应南都记者提问称,检察机关强化部门协同协作,从倒查个人信息来源、整治违法违规App、规范扫码应用等方面加强溯源治理,防范老年人个人信息被违法收集买卖的风险。

同时,近年来涉老骗局花样不断翻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提醒,老年人应增强自身反诈意识,在投资理财、寻医问药时要及时与子女沟通。

溯源治理

倒查个人信息来源、整治违法违规App 

邱景辉介绍,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协同整治规范养老诈骗领域乱象的重要职责。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主要针对养老保健、养老服务、养老投资、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针对侵害众多老年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情形,办理了一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邱景辉称,针对养老保健市场存在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骗老坑老”乱象问题开展监督,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强化市场监管,守护好老年人“钱袋子”。同时,为防范老年人个人信息泄露后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检察机关强化与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协作,从倒查个人信息来源、整治违法违规App、规范扫码应用等方面加强溯源治理,防范老年人个人信息被违法收集买卖的风险。

此外,邱景辉介绍,检察机关注重养老服务领域的综合治理。针对养老机构经营不规范、存在非法集资安全隐患、预付消费乱象等情形,加强执法司法衔接协作,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强化监管职责,堵塞监管漏洞。

数据显示,专项行动期间,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的332件涉养老诈骗公益诉讼案件中,涉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139件,涉养老保健品等产品质量安全150件,涉养老保险、养老服务等领域43件。  

防患未然

保管好个人信息,非必要不轻易提供 

张晓津称,从检察办案情况来看,养老诈骗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养老诈骗犯罪手法虽然千变万化、层出不穷,但本质上都是根据老年人的特点、需求设计骗局,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投资理财型。用退休金、养老钱投资成为许多老年人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选择,但许多老年人缺乏投资知识和风险意识。“区块链”“元宇宙”等新科技概念、“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国家政策,“以房养老”“候鸟式养老”等养老概念都成为养老诈骗的幌子。常见的养老产业投资、收藏品投资、“以房养老”等都属于此种类型。

二是健康养生型。健康是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的“本钱”,也往往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所依托的对象。所谓的“神医”“神药”不仅治不了病,还诈骗养老钱,甚至耽误正规治疗,危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三是精神娱乐型。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前提下,精神享受也成为当下老年人的追求。有的利用独居老年人的情感缺失设置感情骗局、亲情骗局;有的则利用老年人热衷的广场舞、旅游等休闲娱乐活动设置骗局,可谓无孔不入。

对此,张晓津称,老年人应增强自身反诈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要注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了解识别各种新骗术,还要在领鸡蛋、领大米、免费旅游等各种诱惑前保持足够“定力”,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因小失大。

张晓津还提醒,利用老年人的金融、医疗、家庭成员等各种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有的信息实际上是老年人不经意间提供。老年人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非必要不轻易提供。

此外,张晓津还表示,防范养老诈骗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老年人投资理财、寻医问药时要及时与子女沟通,为人子女的更要关爱家中老人,勤联系、多关注、善提醒。

声音

为防范老年人个人信息泄露后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检察机关强化与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协作,从倒查个人信息来源、整治违法违规App、规范扫码应用等方面加强溯源治理,防范老年人个人信息被违法收集买卖的风险。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

利用老年人的金融、医疗、家庭成员等各种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有的信息实际上是老年人不经意间提供。老年人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非必要不轻易提供。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

典型案例

莫被“以房养老”骗走晚年幸福:老人稀里糊涂低价卖房,法院判决退回

因认为自己陷入“以房养老”骗局,北京海淀居民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刘先生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陈先生名下。但刘先生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今年2月2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通报:经审理,判决支持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没看到合同内容就签了字

据法院介绍,原告陈先生诉称,彩虹公司人员向其推荐了一个养老项目,由陈先生用其名下的房产办理抵押,彩虹公司支付陈先生200万元利息,且陈先生可以去彩虹公司的养老院养老。合同期满后,房本也会返还,合同期内不影响陈先生在房产内继续居住。

陈先生认为该项目很不错,遂与彩虹公司签订养老合同,并将其居住的房屋办理抵押,收了200万元。后彩虹公司工作人员联系陈先生,告知其因要变更抵押权人,需重新签订合同,陈先生便与彩虹公司工作人员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陈先生年事已高,且对彩虹公司过于信任,在没有看到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签了字,后才发现签订的是与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表示,其并没有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过户手续均是彩虹公司员工代办,房款也未实际给付,故其与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刘先生应协助将房产变更登记至陈先生名下。

被告刘先生辩称,不同意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认为,买卖合同为双方本人签署,是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购房手续材料齐全,已完成过户手续。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刘先生已合法取得房屋,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交易过程与正常房屋买卖大相径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就涉案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合意。

法院认为,第一,从房屋买卖交易的行为性质和习惯来看,房屋买卖作为大宗交易,交易价格非常高,对买卖双方均具有重大利益影响,双方应对交易持谨慎态度。但本案中刘先生无法就实际交易时的房源信息获取、磋商洽谈、现场看房等必备的签约前置流程进行举证说明,且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同类型房屋的正常市场价。房款到陈先生账户后,仅半小时又被他人以陈先生代理人的身份支取。除此之外,陈先生至今仍未向刘先生履行交房义务,但刘先生对此未积极予以主张。可见,交易过程与正常房屋买卖交易大相径庭。

其次,从陈先生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在签约前以及签约后,与彩虹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之间所发生的事务关联点,均为抵押的相关事宜,未曾有过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

综上,法官认为本案中陈先生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但该签名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并未就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合意,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因合同法并未直接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后果应比照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处理,即自始无效。现刘先生虽依据合同已完成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但在该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下,将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刘先生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物权,应将房屋权属回转过户至陈先生名下。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刘先生协助陈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至陈先生名下。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案例

投资区块链可免费养老?检察官揭秘新型养老诈骗陷阱

某公司以投资区块链免费养老为名,声称“投资即可到国家五星级养老机构免费养老”“半年超70%高额回报”,骗取老年人资金2200万余元,随后公司主要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11月9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骗局】称投资即可到五星级养老机构免费养老

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4月,被告人汪某以BVI公司(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等名义,招募代理人以网络广告、线下发布会等多种途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宣传“云储链”项目,宣称“云储链”是具有国际贸易流通、交互、结算、集仓、集采、集运等相关功能的公链,是国家“一带一路”贸易应用背景下的科技创新项目。

该公司还宣称,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公司的节点挖机,在网络节点上挖掘“云储链”,所获得的“云储链”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也可以购买云储链,购买后锁仓180天增值70%,解锁之后可以自由交易,也可以继续持有增值。为吸引养老群体关注,汪某等人还宣称每购买一个价值3美元的“云储链”,便配送一个价值3美元的“养老链”,投资即可到国家五星级养老机构享受免费养老服务。

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汪某、唐某、刘某玉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00万余元。除将极少部分集资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其余大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团队高额提成、购买奢侈品等,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2000余万元。

【揭秘】借投资“区块链”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2020年4月10日,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以汪某、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刘某玉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汪某等人辩解“云储链”是将互联网新兴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与区块链整合,属于数字资产和金融创新,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汪某、唐某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宣称的“云储链”系其自行“开发”包装,并无其所宣传的功能,所谓“半年超70%高额回报”“投资即可到国家五星级养老机构享受免费养老”“支持国家‘一带一路’发展”等均系虚假宣传,属于假借投资“区块链”赠送养老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汪某、唐某直接支配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个人挥霍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刘某玉等被告人从投资者转变为非法集资协助者,帮助汪某、唐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对于资金实际去向等不知情,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0年9月3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对汪某、唐某以集资诈骗罪、刘某玉等10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韩某等5人参与吸收公众存款且金额巨大,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起诉。

2021年8月11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玉等其余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汪某、唐某上诉。2022年1月6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老年人应理性投资,守好钱袋子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随着老百姓生活日益富足,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经济宽裕投资需求旺盛,但对互联网金融等新生事物认识不足、缺乏投资专业知识等情况,以“区块链”“元宇宙”等新科技概念为噱头或者假借“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重大国家政策蹭热点、搞虚假营销,并再以“投资获取高息”“赠送养老服务”等为诱饵吸引老年人等社会公众“投资”,实际上所吸收资金用途与其宣称科技项目、国家政策毫无关系,目的是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

最高检提醒,老年人在将养老钱用于投资理财时,要树立理性投资观念,既要了解所投资的项目,又要了解关于投资理财的相关规定,不要盲目跟风不了解或一知半解的新事物,不要投资未经批准的非法金融活动。特别是在接触吸收新事物、新知识时,要注意了解社会上伴随出现的新型养老诈骗手法,增强防范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文/刘嫚 嵇石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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