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丈夫借了60万元妻子要一起还吗?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武汉晚报 2022-11-17 10:32

在与妻子分居期间,男子借了60万元用于自己花费。事后,债主为讨回这笔钱,将男子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男子还款。判决生效后,债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这名男子与妻子名下的一套住房拍卖,获得拍卖款63万元。随后,债主还到另一家法院起诉男子的妻子,请法院确认男子所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男子的妻子来共同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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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50多岁,虽然没有与丈夫万某离婚,但几年前就与丈夫处于分居状态。前年,丈夫万某向他人借款60万元。因为丈夫未按约定还钱,被起诉到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江岸区法院判万某按约定还债,并将她与丈夫唯一的住房拍卖,共获得63万元拍卖款。

周女士称,这63万元钱中的31.5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中她的个人财产。然而,债主认为万某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女士作为万某的妻子,有与万某共同还债的义务。今年7月,债主前往周女士居住地所在的硚口区法院起诉周女士,要求周女士承担一半债务。

周女士说,在接到硚口区法院发出的传票后,她顿时慌作一团。待自己冷静下来后,她就向在自己所住社区值班的律师王瑞求助。王瑞在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免费给周女士写了一份答辩状。今年8月底,周女士提出的主张,获得硚口区法院法官支持。债主遂撤回了起诉。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债务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王瑞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文/陈其雄 曹艳芳 徐瑞君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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