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全链条犯罪团伙:水产店“私人定制”渔民“照单下网”
检察日报 2022-11-09 14:30

水产店老板在网上通过暗语向鱼贩下单,收到订单后,鱼贩找人连夜下网捕鱼并装车运输,形成了集捕捞、收购、运输、销售于一体的跨省非法捕捞水产品全链条犯罪团伙。日前,经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游某等12名被告人二年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40余万元。同时,法院判决12名被告人连带承担赔偿生态修复金110余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是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推行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一体化办理的一起渔获物数量最大、犯罪链条最长的跨省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罪行暴露

2个月非法捕捞7600余斤渔获物

清水江,长江上游重要支流,也是贵州省境内的第二大江。自2021年1月长江流域全面禁渔以来,清水江贵州省天柱县段被划为十年禁渔区。但在野生鱼带来的利益下,仍有人知法犯法。

2020年4月,游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水产市场开设门市从事水产销售,杨某是游某的野生鱼稳定货源。到了禁渔期,游某并未收手,转为暗中销售渔获物。2021年6月,另一名水产经营者张某结识杨某后,也做起了这笔灰色买卖。

“杨哥,我过两天要过来一趟。”“杨老板,再来一点货。”……每当游某、张某二人需要补货时,就通过电话或社交平台向杨某下单。收到订单后,杨某等鱼贩寻找熟悉的渔民连夜“照单捕鱼”,并立刻装车运出,每辆车的运载量固定在400斤左右。

2021年5月至7月,在明知清水江贵州省天柱县段被划为禁渔区的情况下,该团伙以“电鱼+网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共跨省销售野生鳜鱼等水产品7600余斤,严重破坏当地渔业资源。

“停车,不许动!”2021年7月,在天柱县一处农庄内,一辆载有400余斤野生鱼的货车正要驶出,被蹲守已久的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民警“堵”了个正着。随后,重庆、贵州两地警方多个抓捕小组出击,一举将该跨省非法捕捞水产品全链条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这个团伙采取‘私人定制’的交易模式,隐蔽性较强,难发现、难打击。”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杨熹介绍。在这个有12名成员的团伙中,2人为当地鱼贩子,负责联系货源和转售;3人为当地村民,接到生意后负责在清水江中捕鱼;7人在江北区一水产市场开店,销售野生鱼。

认定罪名

精准打击破解办案难题

今年3月,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12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每笔交易都是‘私人定制’,很难发现和认定非法捕捞行为,完整固定证据链条的难度很大。”杨熹介绍,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究竟应定性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了该案办理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据介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上下游犯罪的关系,后罪的成立要求上游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但在量刑上,后罪比前罪量刑更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可达三年以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高三年。

“该犯罪团伙事前共谋,各成员间按照不同分工,分别实施捕捞、收购、运输、销售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犯罪定罪处罚。”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一部主任王云鹏表示,该院指导渝北区检察院对手机定位、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加以固定。

延伸治理

对水产市场及餐饮商家形成常态监管工作机制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今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这起案件是重庆首次适用该解释,以渔获物的数量和价值入罪的案件。”王云鹏表示。

今年4月,渝北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全链条犯罪团伙的12名成员被追究法律责任,为违反长江十年禁渔规定付出沉重代价。

由于该案的主要销售场所在江北区某水产品市场,并以此为中转,流向了其他区县的餐馆。为延伸案件办理效果,促进溯源治理,今年5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与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通过行政磋商,督促行政机关就涉案水产市场及部分餐饮商家违规销售野生鱼的情况进行全面整改,形成常态监管工作机制。

此外,该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深入涉案水产市场集中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普法宣传,通过走访市场经营商家、播放长江禁渔公益宣传片、签订长江禁渔承诺书等方式,引导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延伸阅读

关于长江生态检察官

根据重庆市检察院印发的《重庆市检察机关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工作方案》,该市三级检察院均设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实行“刑事+公益诉讼+民事+行政”四大检察一体化集中办案模式,配备长江生态检察官,履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刑事检察、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文/满宁 刘传丽 谭小兵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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