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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快评 | 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9-16 15:0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意见指出,要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

给企业减负是一个谈了几十年的老话题,又是一个久治不愈的大难题。早在1982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此后,又针对向企业的乱摊派问题,分别于1983年和1986年下发了两上通知,再到1988年 国务院颁布了《禁止向企业摊派的暂行条例》,将给企业减负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相反,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企业负担更是从乱摊派发展到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三乱”现象。没有过几年,又增加了一个乱罚款,只是乱摊派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没有出现“四乱”,老“三乱”最终变成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新“三乱”。

也正是因为“三乱”问题久治不愈,政府职能部门能够从“三乱”中获取利益,并可以无序使用。因此,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加大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力度,把分散在部门的各种收费、罚款等,纳入到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也需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财政部门则需要向各级人大报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慢慢地,预算外资金的征管使用都越来越规范了。

尽管如此,对企业来说,并没有因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加强而负担明显减轻。要想减轻企业负担,就必须减少收费、规范罚款行为、禁止集资。乱集资问题,很快就得到了较好规范与约束。收费和罚款,则依然较乱较多较杂。原因就在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难以规范,必须通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来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这就是后来的“放管服”改革,真正把企业减负工作推上了新的台阶、新的水平,特别是大量审批权限的取消和下放、审批程序的简化、收费项目的取消、收费标准的降低,特别是行政职能利益化、行政职能转移等行为得到规范,收费、罚款等方面的问题,也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

那么,既然收费、罚款等都已经得到较好解决了,为什么还要对这方面的工作提出要求呢?这就是减负工作为什么是一个久治不愈的老大难问题的关键。因为,只要存在着“权力”二字,只要还有审批环节,只要还有可以人为操作的地方,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乱”的问题,就必须时刻敲警钟。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分赴各地发现的问题,如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必须采取措施,坚决禁止,坚决杜绝。否则,会对市场主体应对经济困难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在提出相关问题的同时,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要求,明确了工作目标。意见指出,到2022年底前,要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如果整治不到位,不仅地方政府要承担责任,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承担责任。需要做的,就是如何一项一项地落实,一项一项地检查,一项一项地分解,真正把意见所提出的问题全部解决好,把意见明确的措施都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受各种因素、特别是外部因素的冲击与影响,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并不理想,企业运行十分困难。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难度极大,迫切需要政策扶持、环境支持、服务帮衬,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没有任何理由不坚决地站出来,成为企业的依靠,拉企业一把,给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让企业有更加坚定的信心、坚强的决心度过难关。

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务院已多次强调政府要坚持过紧日子,以保老百姓过上稳日子。管好政府的手,不乱罚款、不乱收费、不收过头税费,也是政府过紧日子的一项具体要求,必须落实到位、不打折扣,真正把给企业减负工作抓出成效。

文/谭浩俊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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