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织密野生动物保护“防护网”
检察日报 2022-09-05 12:31

8月30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颁布以来,先后经历4次修改。2020年10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会后,经过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草案二审稿。在对草案二审稿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和建议。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力度

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草案二审稿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并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在发言中提到,在办案实践中,除刑事处罚外,一些地方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探索开展了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等替代性生态修复,如对案件当事人规定从事一定期限的野生动物管护、巡逻和护山护林等。他建议重视研究并支持司法机关通过替代性修复实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同时,对负有民事责任但履行能力不足的违法行为人,支持探索通过劳务代偿等方式实现案件的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今认为,野生动物保护需要构建社会共治的整体化治理格局,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保护效率。因此建议草案二审稿应该对公众参与予以重视,并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公众有序、科学开展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强化生态文明建设。

针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翔表示,从实际需求来看,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往往跨越行政区划,单纯按照行政区划加以保护,显得力度不够。“以江豚为例,其生存环境涉及多个省和设区市。因此,为了加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保护,跨行政区域的协同立法势在必行。”龙翔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44条新增一款或者新增一句,表述为“鼓励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协同立法”。

对野生动物放生行为严加约束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放生的具体管理办法。草案二审稿第41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在分组审议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强调应对野生动物放生行为严加约束。

“比如有人把蛇放到公园里,最近很多地方出现来自北美地区的怪鱼,对我国本土鱼类及环境造成巨大威胁,此类行为若不严禁,风险会越来越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建议严格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现在养宠物成风,乱放生现象也多,希望对不管是本土还是外来的野生动物放生行为,都应该严格约束,并且要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则建议第41条增加规定,放生者要取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许可才可以放生,建议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到野外环境,应该取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许可,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进一步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行为的监管。

针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26条第2款中增加禁止擅自将人工繁育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规定。“众所周知,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未经野化训练,是无法在野外生存的,随意放生不但起不到放生的目的,还会对放生地点周围的环境造成破坏。”

建议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

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野生动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建立公益诉讼机制对于保护野生动物意义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世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国民等均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

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归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之一。吕世明认为,需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也便于全面系统、及时有效落实对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伯军也建议在草案中增加野生动物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相关规定。

鲜铁可、陈国民均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60条之后,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作为第61条,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作出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检察机关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惩治和预防针对或者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等。”陈国民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说:“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实践来看,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作为国家力量的补充,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杜黎明建议借鉴环境保护法的成功经验,对社会组织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进行规定,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文/白鸥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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