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内控管理办法 须设立首席合规官保证“洁净起步”
法治日报 2022-09-02 08:13

理财公司是一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资管机构,在理财公司“洁净起步”的关键时期,亟须构建与自身业务规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为依法合规和稳健运行提供坚实保障。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推动理财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持续稳健运行。

为坚持风险底线,强化理财公司审慎经营理念,切实增强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的能力,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理财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持续稳健运行。

《办法》共六章46条,包括总则、内部控制职责、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保障、内部控制监督以及附则。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为《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违规频现亟待规制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理财公司是一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资管机构,在理财公司“洁净起步”的关键时期,亟须构建与自身业务规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为依法合规和稳健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据统计,自2018年12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公司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共有30家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8家获批开业。截至2022年6月末,银行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合计余额29.1万亿元,其中理财公司产品余额19.1万亿元。

相比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老牌资管机构,理财公司数量少、规模小,是资管机构阵营中的新军。虽然只是新型理财机构,但违规频频出现。如今出台《办法》,既是规范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细化相关政策规则的需要。

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李曙衢说,2021年3月至5月,银保监会在专项检查中,向银行的理财业务方面开具了16张罚单,典型违规行为包括理财销售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开展理财及同业业务、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理财产品投向违规、合作机构选择违规及理财资金使用违规等方面,涉及华夏银行、渤海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东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乌鲁木齐银行以及杭州银行等十多家大小银行。

仅今年6月份,因理财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又有两家银行被披露,其中,中银理财、光大理财因违规分别被处以罚款460万元、430万元。作为两家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母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一同被罚,分别被处以罚款200万元、400万元。

《办法》的出台,也是细化相关规定之需。《办法》第一条就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不仅如此,出台《办法》的依据还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理财公司办法》等。《办法》是对这些相关监管制度的细化和补充。

细化内控活动内容

原北京市金融风险现场检查项目组法律负责人王风和博士,曾多年参加金融风险检查,他分析说,理财公司与其他资管机构在内控制度有相似的规定,但也有明显的特点。

相似的,都是要防范化解风险,保证依法合规经营,建立组织机制、制度流程和管控措施。这主要表现在组织架构建设方面、严控产品和交易、严防内幕交易、严防市场操纵、严防利益输送和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

但是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理财公司的内控制度,总体来说监管理念更新、保障措施更到位、监管指标更科学。

最为明显的特点是,《办法》对于理财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规定得更细,突出受托资产管理的原则,突出内控保障,操作性较强。

《办法》第三章为内部控制活动。仅从条文数目看,该章从第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共有二十三条之多,占到总条数的一半,且多条款内的项目数众多,与其他章节相比占幅最多,内容也最丰富。

依据《办法》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建立理财产品设计管理制度,发行产品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应当建立产品存续期管理制度,持续跟踪风险监测指标的变化并及时采取措施;建立理财账户管理制度,为每位投资者提供理财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同时明确要求,理财公司不得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得将理财账户、银行账户与其他账户混同使用。

《办法》还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投资授权管理制度、理财资金投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投资账户管理制度、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与母行风险隔离制度等等。

在王风和看来,理财公司内控制度独有的内容并不限于此。除内控活动之外,还有许多,比如,《办法》强调流程管理,突出监督机制建设,将内部控制纳入培训计划,明确理财公司设定内部控制考评标准,明确内控与内审分别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和薪酬管理制度等等。

这些内容充分考虑了理财公司在运作时的实际情况,回应了各方面的关切。

有效识别异常交易

在业内专家看来,理财公司作为一种资管公司,与其他资管公司,在内控制度上有许多相似的规定,但《办法》在此基础上有所改进,细化了相关制度要求。

主要包括:一是设立首席合规官。负责对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更好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在李曙衢看来,这是《办法》在内控机构设置上最为显著的特点。

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建立人员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明确投资人员、交易人员名单。在理财公司官方网站或者中国理财网等行业统一渠道公示投资人员任职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托管机构信息等。

三是加强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实行公平交易、异常交易监测制度,前瞻性识别和防范风险。实行集中交易和交易记录制度,确保投资和交易相分离,以及交易信息可回溯、可检查。

四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信息隔离制度,强化信息隔离,防止敏感信息被不当传播和使用。依法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

尤其是在异常交易监测制度建设方面,《办法》列出11种应有效识别的异常交易行为。具体包括: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或者频繁撤销申报;短期内大额频繁交易;虚假申报或者虚假交易;偏离公允价格的申报或者交易;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交易市场或者托管机构提示的异常交易;投资于禁止或者限制的投资对象和行业;与禁止或者受限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与理财产品投资策略不符的交易;超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投资范围的交易;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涉嫌异常交易行为。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应及时对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分析说明,留存书面记录;没有合理说明的,应当立即取消或者终止交易,并采取应对措施。

最后,王风和对《办法》的贯彻执行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办法》能否在六个月之内完成监管过渡?这对理财公司来讲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挑战,对监管机构来讲,要从过去机构监管理念转变到行为监管理念,也将是一个全新的尝试。《办法》实施后,监管机构面临诸多困难,对于理财公司执行《办法》将面临“货真价实”的考验。比如,首席合规官制度和内审监督贯彻到什么程度?合规报告如何审查?合规报告是否构成法律责任豁免?今后,监管机构的监管指标将发生微妙变化。

关于内控质量的有效性?对于内控体系如何评价?在内部加外部协同监督机制方面,今后须逐步完善内外协同的监督机制。

文/记者 周芬棉

编辑/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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