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2月卖了两瓶老酒,8月收到传票遭索赔2万:小商户一不留神,被名企诉商标侵权
大河报 2022-08-24 12:37

近日,在开封市经营小超市、烟酒店的几位商户,突然发现自己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发生了“关系”,他们均被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对方索赔金额从一万元到三五万元不等。这些大型企业,为何不去起诉侵权的生产厂家,而是对这些弱小的商户展开一场“大象”对“蚂蚁”般的诉讼呢?

卖了两瓶10年前的白酒,一商户成被告

8月5日,在开封市龙亭区三间房街守店的李林突然接到龙亭区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有张传票需要通知他本人,接着对方以短信形式将起诉信息传给了他。接到信息后李林一头雾水,自己怎么突然成被告了呢?

在收到的起诉书里,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林所经营的福昌食品店)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768947号“青花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过努力回忆,李林想起了这场官司的由来。据他介绍,大概是今年2月份,有两个人来到店中,四处转了转后来到老酒陈列区,说要买两瓶青花瓷酒给工地上的人喝。当时李林提醒他们,这是老酒,自己家里存的,只有四瓶。李林的意思是说“这酒相对比较少见,买这种酒给工人喝没必要”,但两人还是支付了180元,买了两瓶。

对方提供的证据是从自己店内拍摄的照片

从法院传来的诉讼信息中,李林才发现对方提供的证据是从自己店内拍摄的照片、营业执照的照片等。“我不知道他们啥时候拍的照片,他们肯定不止一次来踩点,要不他们咋会知道我有这酒?”李林说,“刚接到法院的电话时,我还以为是诈骗。自己完全没有想到,因为卖了两瓶酒会成为被告。”

通过从网上查阅信息,李林发现:首先,起诉自己的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公司并非青花瓷商标的持有者,而只是商标持有者山西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次,山西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几乎注册了“青花瓷”所有的字体,也就是说,只要在商标上打上“青花瓷”三个字,就有可能侵权。但作为个体工商户,自己几乎没有辨别相关商标是否侵权的能力,原告不去告生产厂家,而是来告小商户,显得非常奇怪。况且这酒自己只卖了两瓶,何来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呢?

有的商户被告多次已无力做生意

在李林正被起诉时,开封有的商户已经被判败诉。

尉氏县的吴登科先生从母亲那里接手了一处小超市,苦心经营多年,勉强过活。起诉他的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河南英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河南省尉氏县‘德物超市’店铺内,销售印有‘长城’字样的瓶装葡萄酒,该酒标识中突出使用的图文与原告第70855号‘长城’、第6606025号‘长城字体’,第8753306号‘长城图形’、第1968460号‘长城字母’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相似),该产品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关联关系,极易导致混淆……”

最终龙亭区人民法院判令德物超市经营者秦连英(吴登科母亲)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吴登科说:“开庭时,母亲患病住院,法官告诉我,让我提供病历,可适当减少赔偿,我提供了病历也没起到啥作用,还是被判赔偿一万元。”

让吴登科始料未及的是,在被法院判决败诉之前,他又接到了一张侵权“郎酒”的传票。他说:“我卖的这个酒叫‘娇子郎’,酒厂2014年就倒闭了,当时是朋友给了一件,在店里放了六七年,被他们买了。听说有的店被他们告了五六次,这样下去,我们挣的钱还不够赔他们的,我都准备把店关了,不干了。”

吴登科还说:“我们不是生产厂家,只是不知情的小商户。如果我们销售侵权的商品,他们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去投诉,为什么非要去法院起诉,如果我们进货渠道有问题,我们也认错,正常处罚就可以了,到法院起诉,我们不仅要赔偿,还要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这公平吗?”

拿到败诉判决的还有通许县邸阁三好购物广场,同样是因销售带有“长城”字样和形象的葡萄酒,被判侵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赔偿1万元。另外,尉氏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因销售卫生巾被恒安集团起诉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偿6000元,该女士不服,提出上诉,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被诉商户众多

还有一些商户因销售涉嫌侵权某些著名品牌的毛巾、纸巾、白酒等面临着被起诉。李林告诉记者:“这种情况,目前我知道的就有6家商户,还有一些被起诉了的商户,法院不愿意透露给我们信息。”

而吴登科加入的因商标侵权被起诉的商户微信群,成员多达170余人。

这些商户认为对方的操作手法出奇的一致:事前“踩点”,发现侵权商品后,携公证人员假扮顾客购买,封存证据,由公证人员公证,然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诉商户如接受调解,可少赔点,如不接受调解,就只能等法院审判。而且他们发现,类似的案件,商户败诉几成定局。

为了“自救”,李林等人在网上查阅了很多类似诉讼信息,其中一位商家给长沙市司法局的举报信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信中,这位桂林的商家实名举报湖南省弘一律师事务所和长沙市华湘公证处。

李林效仿外地商户抗争,结果并不如意

对于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这名商户提出以下质疑:

第一,假冒消费者进店消费,通过偷拍取得证据,然后公证处给予公证,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证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大可进店就表明身份,然后在商户经营者或者第三方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取证和公证。

第二,长沙市华湘公证处的官方网站公证处简介上标明了华湘公证处的执业区域为湖南省全域。不远千里跑到广西来进行大批量的公证,这绝对不合情理,涉嫌违规。

第三,根据公证法,公证处是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华湘公证处通过大批量的异地公证牟取巨大利益,华湘公证处和公证员为了利益而出具不公正的公证书的可能性完全存在。

第四,公证书只提供了地图软件上的商户地理位置图片,商户门头照片,货架上的商品照片,支付信息图片,商品的几张细节照片,封箱后的照片。寥寥数张照片又能证明什么呢?

这起案件后被撤诉。

受其启发,李林也向郑州司法局投诉郑州市大豫公证处。郑州市司法局经过主管局长阅签,第一时间对大豫公证处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大豫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完全合法合规。

李林对此回复表示不服,再次向郑州市司法局投诉,目前尚未得到回复。

是维权还是“养鱼”?

类似的小商户被诉侵权的案件逐年增多,开封这次多家小商户、小超市被诉也绝非偶然。

据人民政协网官方微博报道: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以小超市、个体经营户等小商户为被诉对象的商标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小商户侵权频发。一些维权主体及参与维权的有关人员,不从源头上打击制造侵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去起诉侵权生产厂家和批发商,反而从批量诉讼获得高额赔偿中“看到商机”,从诉讼中盈利,存在“放水养鱼”的嫌疑。而众多小商户则有抱团应诉抵抗,败诉后集中表达对原告和法院的不满,以期逃避责任的现象。

对此,人民政协网提出建议: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商户规范经营,从正规渠道进货;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侵权者进行严厉打击;3.开展主题宣讲活动,提高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4.应加强小商户侵犯商标权批量案件诉前化解工作。

小商户为何会被告侵权?

对于小商户来说,商标侵权绝非小事。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犯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可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侵权一般可由人民法院受理,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如果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情况下,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尹伟表示:此类案件频发,主要原因在于品牌公司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而销售者主体知识产权意识还很淡薄,并对侵权法律知识也比较欠缺。很多商户说,侵权商品不是我生产的,为什么要告我?《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算侵权。还有的商户会问,我并不知道所卖的商品属于侵权商品,是否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商超老板需要进行合法来源抗辩来免责。其中包括:1.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在进货时,要注意甄别所进货物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2.能提供出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比如进货渠道、进货方式、进货发票等,且提供的证据与产品一一对应。若做不到以上两点,则必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

因此,尹律师提醒经营者:一定要规范进货渠道,必要时查看商家商标授权资质,及时索要票据,并进行留存保管,以便遇到侵权纠纷时,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来源抗辩权,尽可能地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链接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摘自《商标法》

文/郑松波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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