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明确了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的指导思想、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组织实施等进行了逐一规定。
《实施细则》对政府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情形、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情形、督学和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问责情形逐一予以明确和规范。明确列出教育优先投入执行不到位、学校布局规划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明确列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双减”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细则》针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等重点工作中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学段逐项列出问责情形。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按照办学状况、招生入学、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师生管理、安全管理等维度逐项列出问责情形,以利于增强督导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参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实施细则》明确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为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建议等;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为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建议、处分建议等;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建议、处分建议等。同时,从启动问责、告知与陈述申辩、意见形成与审定、送达决定、实施问责、社会公开、复核申诉、问责归档、结果使用等方面明确规定了问责程序。
《实施细则》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辖(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