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原副董事长王宇峰起诉华微电子侵犯名誉权
澎湃新闻 2022-07-22 10:15

索赔1元钱精神损失费,华微电子(600360,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副董事长王宇峰近日起诉该公司侵犯其名誉权。

2022年4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简称浦东新区法院)立诉前调解案件。随后,王宇峰向法院递了交拒绝诉前调解的申请。

6月20日,王宇峰收到浦东新区法院立案通知,案号为(2022)沪0115民初41976号。

7月12日,王宇峰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法院负责审理的法官早已确定,因为上海疫情原因,目前法官正在排期。

“这次诉讼,我的态度是绝不和解,一定要打到对方认错,恢复我的名誉为止。”

截至发稿时,华微电子没有回复记者的采访函。

涉多起刑事犯罪被警方立案调查?

在其官网中,华微电子介绍,公司是集功率半导体器件设计研发、芯片加工、封装测试及产品营销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01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国内功率半导体器件领域首家上市公司(主板A股)。 

今年3月24日晚间,华微电子发布《关于相关市场舆情的声明暨澄清公告》。华微电子在公告中称,公司原副董事长、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鹏盛)原法定代表人王宇峰涉嫌多起刑事犯罪,经上海鹏盛、华微电子及董事长夏增文实名举报,王宇峰现已被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华微电子称,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王宇峰采取多种手段破坏华微电子正常生产经营,企图打击报复举报人、并逃避刑事责任。

在公告中,华微电子列出了四点声明:

王宇峰对上海鹏盛及上海鹏盛现任法定代表人曾涛等提起虚假民事诉讼, 意图干扰、对抗公安机关正常刑事侦查,并对上海鹏盛实施进一步的侵占犯罪。 在此期间又持续对上海鹏盛进行敲诈勒索。

华微电子认为,王宇峰利用网络媒体传播虚假信息,恶意迷惑投资者、媒体和监管机构,将华微电子置于舆论漩涡,此举给上市公司的声誉及其他方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华微电子指控:“王宇峰在侵占上海鹏盛巨额资产证据确凿、罪责难逃的情况下,为了逃 脱职务侵占罪行,将其侵占上海鹏盛巨额资产问题转嫁、栽赃给上市公司,并捏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断向监管机构诬告、抹黑上市公司,意图蒙蔽监管机构,并给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未来发展制造阻碍。”

华微电子称,2015 年以来,王宇峰除在持续栽赃捏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外,还不断的以短信、信件、电话等方式对历任和现任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审计机构的会计师进行恐吓、威胁、骚扰,使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遭受了严重破坏。

根据华微电子公告,王宇峰于2005年6月至2014年11月担任上海鹏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于2006年6月至2014年10月同时担任华微电子副董事长。王宇峰于2014年10月辞去华微电子一切职务、同年11月辞去上海鹏盛一切职务。

华微电子称,王宇峰因涉及多起刑事犯罪,已被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了解查证,王宇峰在以上任职期间,为获取巨额不法利益,直接实施或指使员工实施侵占公司 资产、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吉林警方已对王宇峰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并向华微电子 送达了《立案告知书》,王宇峰及其团伙的涉案人员,同时被上海、江西等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华微电子绝不向这类不法之徒低头,绝不能让上市公司受损。”华微电子在声明中写道。

王宇峰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王宇峰并不认可华微电子的相关声明。

2022年3月底,王宇峰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华微电子侵犯其名誉权。4月13日,浦东新区法院立诉前调解案件,案号为(2022)沪0115民诉前调14368号。

王宇峰向法院递了交拒绝诉前调解的申请。6月20日,王宇峰收到浦东新区法院立案通知,案号为(2022)沪0115民初41976号。

在其民事起诉状中,王宇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各网络平台上刊登的《关于相关市场舆情的声明暨澄清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说明公告。同时判令被告在相关媒体就其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刊登道歉信。

王宇峰的诉讼请求还包括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同时承担相应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王宇峰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断章取义,恶意散布不实言论,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害。

在其起诉状中,王宇峰列举了前述华微电子于公告中对王宇峰本人的诸多指控,包括“华微电子绝不向这类不法之徒低头等”。

王宇峰向法院和澎湃新闻记者提供了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份由上海警方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显示,被证明人王宇峰申请对其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是否有相应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最后警方认定“经查询,未发现相关记录”。

7月14日,王宇峰向澎湃新闻记者提供了另一份《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上海警方将其无犯罪记录时间提前至2010年6月1日,延续到2022年7月14日。

王宇峰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股权转让纠纷

华微电子与王宇峰之间的纠纷始于2014年底。

王宇峰称,自然人曾涛在获得其名下上海鹏盛股权后没有兑现早前的约定。

据华微电子于2019年12月公告信息显示,2014年11月至12月间,王宇峰、陈祖芳先后与曾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所持上海鹏盛24.53%股权、天津华汉33%股权转让给曾涛,曾涛成为华微电子的实控人。

王宇峰称,其与华微电子董事长夏增文在2014年11月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协议,以一揽子交易方式将王宇峰直接持有的上海鹏盛24.53%股权及间接持有的华汉公司33%股权以实际价值为基础转让给夏增文。

“股权总价约1.5亿左右,先支付3000万,剩余款分批支付或冲抵往来。”王宇峰却未等到剩余款项。

从2018年开始,王宇峰在天津提起诉讼,后经天津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裁定,将此案裁定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一中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王宇峰、陈祖芳全部诉讼请求。

后王宇峰与陈祖芳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沪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王宇峰未能为其诉求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书指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鹏盛公司是系争股权的标的公司,王宇峰、陈祖芳关于鹏盛公司返还垫付贷款本息及职工工资,曾涛、夏增文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和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予以认同。目前各方之间对鹏盛公司是否使用了杰柯公司的1300万元贷款以及应否支付员工借款,尚存有争议,王宇峰可另行向鹏盛公司主张权利。对王宇峰、陈祖芳诉请的76,882,716.26元损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澎湃新闻记者 王去愚)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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