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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市公安局原局长申海青被公诉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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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16:42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日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盘锦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申海青(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申海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申海青利用担任葫芦岛市公安局副局长,盘锦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职务晋升或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求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简历显示,申海青出生于1969年,1994年开始在辽宁省公安厅工作,曾任辽宁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副主任、辽宁省公安厅技侦总队政委等职。2021年11月,申海青被查。
后辽宁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申海青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使用、借用公车,借公务考察之机旅游;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案件查办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
申海青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申海青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盘锦市第八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免去其盘锦市委委员职务;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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