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非法解封QQ号获利15万元 小伙落网后获刑8个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7-06 16:10

7月6日,北京通州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一小伙为赚钱在网络上帮忙解封已经冻结的QQ号,多个QQ号成为电诈嫌疑人的帮凶。这名19岁的小伙,落网后获刑8个月。

出生于2003年1月的小明,初中便早早辍学跟随父亲在外打工,依靠搬砖挣钱。从小学习成绩优秀的小明非常喜欢电脑设计,一直怀揣设计师的梦想,于是一边打工,一边在培训机构学习电脑设计。为了多赚钱,小明利用打工之余在QQ群帮他人推发兼职信息广告,不料却因频发广告被冻结QQ账号。

账号被冻结后,小明为了能快速找回QQ号便在网上找人帮忙解封。在与解封QQ号的人沟通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的小明了解到帮他人解封QQ号能挣钱,并且来钱快。随后小明开始学习解封QQ号,并花费50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解封设备及网站,大量接单专门从事解封QQ号服务。

半年间,小明利用手机软件及网站资源,非法解封涉嫌违法犯罪的QQ号3万余个,共计获利15万余元。经核实,小明解封的多个QQ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小明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小明到案后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小明无犯罪记录,部分违法所得已冻结在案,法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小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作出后,小明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小明在明知他人QQ号因涉嫌冒充他人信息实施诈骗、裸聊诈骗和存在违规批量业务等原因被冻结的情况下,仍提供解封QQ服务,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侵害了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不少青少年因缺少法律知识、对网络虚拟空间的海量信息缺乏辨别能力而误入歧途。通州法院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朋友,要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在接收短信、浏览网页、通过QQ、微信等工具、软件进行聊天、交友、求职过程中,务必擦亮眼睛,对群发信息、弹窗广告、陌生电话提高警惕,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明显不合理、违背生活常识的信息主动予以屏蔽,以免上当受骗。

通讯员 徐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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