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历史|梦华录:宋朝女孩子的嫁妆
我们都爱宋朝 2022-06-28 09:00

《梦华录》有一集讲到,半遮面茶坊的小姑娘说她要努力工作、多赚点嫁妆,“要想过得好,嫁妆就得多”。嫁妆多是不是就可以过得好,这因人而异,但宋人嫁女儿确实非常看重嫁妆,这嫁妆,宋人习惯称为“奁产”。

宋代厚嫁之风极盛,陪嫁的奁产不仅有“首饰、金银、珠翠、宝器”等财物,还包括“随嫁田土、屋业、田园”等不动产。宋理宗朝时,一位郑姓大户送给女儿的奁产是“奁租五百亩、奁具一十万贯、缔姻五千贯”;又有一个叫做虞艾的县丞之子,“娶陈氏,得妻家标拨田一百二十种,与之随嫁”。即便是贫穷之家,也要铢累寸积,为女儿留点嫁资,恰如一首宋诗所形容:“十年辛苦寸粒积,倒箧倾囊资女适。”

宋代女性的奁产,实际上就是她从父母那里继承到的财产,是女性财产继承权的体现,只不过嫁妆的形式出现罢了。

按宋人婚俗,男女在议定婚姻之时,男方要给女方送“定帖”,帖中写明“男家三代官品、职位、名讳,议亲第几位男,及官职年甲月日吉时生,父母或在堂或不在堂,或书主婚何位尊长”,如果是入赘,则列明所带入女家的财产名单,“将带金银、田土、财产、宅舍、房廊、山园,俱列帖子内”;女主也要给男方回“定帖”,除了说明“议亲第几位娘子,年甲月日吉时生”,还要“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奁产。

这个“定帖”具有“婚前财产证明”的效力,可以用来证明哪些财产是新娘子带来的奁产。区分是否为奁产,从法律上来讲,很重要。因为宋朝法律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意思是说,兄弟分家,妻子带来的奁产属于小两口的私产,并不是大家庭的公产,不需要拿出来分割。我们来看南宋的一起民事诉讼案:

有一户人家,户主叫做陈圭,起诉儿子陈仲龙与儿媳蔡氏将陈家田产盗卖给了蔡仁。经法官查证,事实是陈仲龙用妻子蔡氏的奁产购置了田产,然后典给蔡仁耕种。法官认为,“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今陈仲龙自典其妻装奁田,乃是正行交关”,不存在盗卖的行为。不过,法官又查实,蔡仁乃蔡氏之弟,瓜田李下,形迹可疑,如今陈圭既然有词,蔡仁于理不宜久占奁田,且蔡仁在法庭上也表示愿意将田业退还给姐姐。

因此,法官作出裁决:蔡仁退典,“若是陈圭愿备钱还蔡氏,而业当归众,在将来兄弟分析数内;如陈圭不出赎钱,则业归蔡氏,自依随嫁田法矣”。亦即裁定争议田产的所有权归蔡氏,陈圭若想取得产权,必须备赎钱给儿媳蔡氏。

由于法律将奁产列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有一些存了私心的人,便利用这一立法,“作妻名置产”,将家庭的一部分公共财产登记成妻子的奁产,这样,将来兄弟分家的时候,便能多占财产。按宋人袁采的说法,这种情况“多矣”。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宋朝女性的奁产在取得之后,便不容亲族兄弟侵占;成婚之后,即便是奁产的赋予人——娘家父母也无权追回;夫家的其他成员(包括丈夫的父亲)也不可染指。

那么丈夫本人呢?依宋朝法律,“诸妇人随嫁资及承户绝财产,并同夫为主”;“女适人,以奁钱置产,仍以夫为户”。看起来似乎妻子的奁产归丈夫所有,或者说,是丈夫占主导权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实是不是这样呢?通过考察宋代的事例,我们相信,“同夫为主”、“以夫为户”的规定,乃是因为按当时的户口—赋税制度,一户只能立一个户主,户主只能登记为丈夫之名(孀妇方可立为女户),并不意味着丈夫取得了对妻子奁产的支配权。

我们来看一个事例:南宋末婺州的楼约与妻子王氏,生育有女儿楼妙清。“王氏爱妙清甚,乃于湖塘上造屋一十七间,别置薪山若干亩,蔬畦若干亩,腴田若干亩,召妙清夫妇,谓曰:‘此皆吾捐嫁赀所营,毫发不以烦楼氏,今悉畀尔主之,尔其慎哉。’”其后楼妙清年老,又将继承自母亲的产业全部送给外孙王野仙:“吾二人(指楼妙清与丈夫)耄矣,不幸无子,今甥野仙,文而有守,又妻吾侄之女,此而非亲,将谁亲乎?吾母氏所畀之业,宜具授之。”在这个例子,不管是王氏,还是楼妙清,她们对自己的奁产,都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丈夫对此也没有表示异议。

另一个案例则显示妻子对奁产的支配权乃受法律保护:南宋有一个叫江滨臾的读书人,为休掉妻子虞氏,先是诬告妻子与人通奸,又检控虞氏“曾令妾搬去房奁器皿”,是盗窃江家财物。换言之,“虞氏盗与奸俱有”,按古礼,“淫佚”与“盗窃”都是“七出”的要件。但法官审理发现,虞氏所搬走的均是她的奁产,不构成盗窃。最后法官作出裁决:“江滨臾撰造事端,以鸟兽之行诬其妻,虞氏亦人尔,尚何面目复归其家?虞士海(虞氏之父兄,替虞氏到庭应诉)既称情义有亏,不愿复合,官司难以强之,合与听离。虞士海先放,江滨臾勘杖八十。”法官惩罚了诬告的江滨臾,并承认其妻拥有对奁产的支配权。

女性对奁产的支配权还体现为:如果改嫁,她可以将带来的奁产随身带走。改嫁分两种情况,一是离婚改嫁,一是夫亡改嫁。

先来看第一种情况。南宋有一名姓周的民妇,初嫁曾氏,并生子曾岩叟;再嫁赵副将;于开禧二年(1206)三嫁京宣义,但成婚未及一年,周氏就因为京宣义宠溺嬖妾,离开京家,投奔儿子曾岩叟。四年后,周氏去世,留下一笔奁产。京宣义贪图这笔奁产,便诉官要求周氏归葬。但这一诉求被法官驳回:“在法:夫出外三年不归者,其妻听改嫁”,京宣义弃妻于曾家数年,婚姻已宣告失效,自是没有权利“取妻归葬”,更没有权利继承周氏的遗产。周氏之丧“听从曾岩叟安葬”,京宣义“不得更有词诉”。你看,周氏数次离婚、改嫁,却一直保有自己的奁产。

再来看第二种情况。大约宋宁宗嘉定十二年(1219),一名叫做吴汝求的年轻人,跑到法院控告继母王氏侵吞了他父亲的财产。原来,这吴汝求的父亲叫吴和中,是一位贡士,家道也算殷实,只是结发妻子早逝,留下一子,即吴汝求。在儿子七岁时,吴和中娶了王氏为继室。老夫少妻,吴和中自然对王氏很是疼惜,并依着她的主意,购置了不少田产、房产,都以王氏奁产的名义立契。

嘉定九年(1216)九月,吴和中去世,未久王氏便带着“自随田二十三种、以妆奁置到田四十七种”,改嫁他人。此时吴汝求已长大成人,却是一个“狂荡弗检”之徒,不消几年,便将父亲留给他的财产挥霍殆尽,房产都卖光了,连个栖身之所都没有。吴汝求这才想起,继母王氏在父亲生前,多次教唆父亲以她的名义购置物业,父亲一死,她又很快将名下的财产全部带走,这分明是蓄谋已久要侵夺吴家的家产。因此,吴汝求将继母王氏告上了法庭。

受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尽管吴汝求自陈“王氏所置四十七种之田,系其故夫己财置到”,但打官司讲的是证据,“官凭文书,索出契照,既作王氏名成契,尚复何说”?法官只能裁定这些财产归王氏合法拥有。这是对法律与契约的尊重。同时,考虑到吴汝求“一身无归,亦为可念”,“请王氏以前夫为念,将所置到刘县尉屋子业与吴汝求居住,仍仰吴汝求不得典卖,庶几夫妇、子母之间不至断绝,生者既得相安,死者亦有以自慰于地下矣”。法官请求王氏,将吴和中生前给她购置的其中一份物业给予吴汝求居住,但所有权仍归王氏,吴汝求不得典卖物业。如此,王氏的财产权依法得到保护,而子母的情份也得以兼顾。

丈夫去世、妻子携产改嫁的事情,在宋代是很常见的,因为宋人自己说,“膏粱士俗之家,夫始属纩,已欲括奁结橐、求他偶而适者,多矣。”前面我们提到宋代有不少人“作妻名置产”,袁采告诫家人:千万不要这么做,因为这世上,“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袁采的忠告,其实正好反映了宋代女性改嫁之时有权带走奁产的普遍性事实。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孀妇带走奁产的权利才会受到限制,那就是在儿女年幼、需要抚养的情况下。孀妇若未生育,那么她带着奁产改嫁,或者带回娘家,都被视为是天经地义的。

如果孀妇守志不改嫁呢?根据法律规定,她将是丈夫全部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法:诸分财产,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寡妻守志而无男者,承夫分。妻得承夫分财产,妻之财产也。”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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