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直击薪酬指引“四大关键点” 行业热议走“长期道路”
​中国基金报 2022-06-19 17:16

中基协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成为近期基金行业关注的焦点。

此次《指引》将深刻影响基金公司长期绩效考核趋势,其中,对自购基金的要求,以及离职人员问责机制等细则成为不少人士关注焦点。

对此,中国基金报专访了行业多位人士,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将进一步落实《指引》要求,他们认为,此次《指引》将会推动行业真正建立起持续服务持有人的体系,摈弃短平快的思维,坚持战略定力,真正通过长效考核激励提升业绩,进而提升持有人体验,回归资管行业本源。

关键点一:《指引》带来的指导意义

真正建立持续服务持有人的体系

《指引》主要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而这对整个行业发展方向指明指导方向,要真正建立持续服务持有人体系,摒弃短期思维而走长期正确之路。

“指引会推动行业真正建立持续服务持有人的体系,摈弃短平快的思维,坚持战略定力,真正通过长效考核激励提升业绩,进而提升持有人体验,回归资管行业本源。” 华南一家公募副总经理谈及指引指导意义时指出。

另一位业内人士表示,《高质量发展意见》将公募基金行业发展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基金销售机构主导的格局,向注重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格局转变。而《指引》正是高质量发展意见的贯彻落实。对管理人、高管、基金经理等的考核将大幅度增加基民利润,基金经理的业绩与基民赚钱加强匹配,并将匹配度与投研体系、基金经理基本薪酬与奖励薪酬(奖金)钩挂。中长期的激励机制也实现了两个绑定:各级员工与公司长期发展的绑定;各级员工与持有人利益的绑定。

“引导市场中长期投资并以价值为导向,是一个重要的市场方向。过于着眼短期的薪酬考核激励,给基金公司成本管理以及抗市场风险波动角度都带来了一些难度,所以适当合理科学递延薪酬,也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指引》的出台对公募基金的薪酬结构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要求,将引导基金管理人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舱石”的作用。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基金分析师孙桂平也表示,短期来看,将缓解基金行业过度激励和短期考核的问题,有利于基金行业高质量人才队伍稳定性;长远来说,基金行业将真正建立起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向国外先进资管机构看齐,更好的发挥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同时也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向前发展,而普通投资者也越来越将公募基金作为资产增值保值的首选投资工具。

此外,中航等基金公司相关人士也表示,目前市场上部分基金产品短期业绩或阶段性业绩较好,但长期业绩不佳,基金经理“赌性”较重,不注重长期稳健投资回报,基民的投资体验不佳。明确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有利于避免投研人员过分追求短期业绩和短期奖励、放大长期风险或将风险留到未来的做法,也可以减少基金经理和高管频繁流动等现象。

关键点二:绩效考核应体现3年以上周期

持续优化激励约束机制

《指引》要求,结合投资者实际盈利,绩效考核应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不得将规模排名、管理费收入、短期业绩等作为薪酬考核主要依据。而不少基金公司表示,在此之前就已经按照这一要求进行考核,并将持续优化激励约束机制。

其实备受市场关注是对投研人士的考核,甚至有基金公司引入5年期业绩考核。

博时基金就表示,该公司聚焦长期考核、投资者角度考核,优化激励约束机制的相关安排。投资人员绩效考核方面,一是不断强化长期投资理念,加大长期业绩在考核中的权重,并在年度内引入更为长期的五年期业绩考核,继续强化长期考核和价值投资的原则;二是进一步优化考核指标,继续增设投资风控指标,并将设立投资者收益系数,对年度内未能给投资者实现正收益的投资人员,其业绩结果将乘以折扣系数作为惩罚措施,将投资人员与投资者利益紧密绑定。

湘财基金相关人士也表示,目前公司对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的人员强化长期考核机制,对兼任基金经理设置5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同时,后续将参照《指引》,进一步调整优化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另一家基金公司人士也表示,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强调绝对收益,注重长期业绩,三年以上的业绩考核权重不低于50%。同时,注重对投资管理人员风险管理能力的考核,设置投资风险控制及投资合规指标,鼓励投资管理人员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客户创造长期绝对收益。同时,公司在薪酬策略方面已构建长期薪酬机制:一是股权激励,二是递延机制,三是长期激励。充分实施长周期考评激励机制,避免过度激励。

“我们将根据最新的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为客户创造绝对收益为导向,随着产品存续年限的增加设置更长期限的投资业绩考核指标并赋予更高权重,继续提升投资者盈利情况在主要业务人员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健全和完善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上述业内人士进一步表示。

不少基金公司早已做足准备。“我们上半年公司根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导向和要求,已经开始着手调整绩效考核激励及绩效薪酬发放机制,加强长期业绩考核的权重,进一步优化了投资研究、合规与风险管理等专业能力建设的指标。”德邦基金就表示,目前公司大部分考核激励政策已符合要求,后续也会继续完善为投资人创造收益相关的定性和定量考核指标。

中航基金相关人士也表示,长周期考核有利于提高基金表现的稳定性,降低波动,有利于提高基民赚钱体验,未来基民长期投资的收益回报将更客观。当然,长周期考核的具体细节还要进一步明确,建议对基金风格飘移、换手率高等现象进一步进行规范,纳入考核减分项。

此外,汇添富基金表示,该公司在行业中率先要求基金经理跟投其管理的基金产品,目前,公司高管、基金经理和员工普遍参与公司产品的跟投;同时已建立了全面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注重对战略性和长期基础性工作的考核,弱化对规模增长和行业排名的考核,同时严格执行递延支付机制;另外,公司在行业内比较早地实施了员工参股,实现了客户利益、员工利益和股东利益的长期一致。

关键点三:不低于20%绩效薪酬自购

实现利益捆绑机制

《指引》要求,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进行自购,权益类基金购买比例不得低于50%,基金经理自购比例不得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 30%,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对此,不少人士表示,在不强制状态下,不少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也都会自发的进行不同比例的自购,这本身也是作为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态度,也是实现深度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核心员工和投资者的利益长期绑定。不少基金公司也表示会加紧落实这一条款。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谈及基金管理人提出了“跟投”自家基金产品的硬性要求就表示,这进一步将基金经理与基民的利益进行了绑定,可以更好地约束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也将强化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实现二者的风险共担。

“这是非常好的利益捆绑机制,强化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先的意识,我司已自购旗下多只产品,后续将严格按照指引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 华南一家公募副总经理也如此表示。

德邦基金也介绍,其实此前在不强制状态下,该公司高管、基金经理都会自发的进行不同比例的自购,这本身也是作为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态度,是向市场和客户传递的信心。“这一条款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发展、基金经理个人利益的强绑定关系,目前公司已经在制定计划推进落实《指引》对于自购比例的要求。”

还有一家基金公司人士表示,该公司一直推动员工自购基金,希望将基金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利益和客户利益相绑定。在今年6月《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发布之前就已经制定了非常详细的员工自购计划,并且通过优化内部服务鼓励员工购买本公司基金产品,在更大范围推动员工与客户长期利益一致化。

同样,湘财基金也表示,后续将参照《指引》落实具体计划。该公司也表示,该条款通过制度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核心员工和投资者的利益长期深度绑定,可以更好地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中航基金相关人士更是表示,要避免“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一方面需要公募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避免基金收益率大起大落,避免基金公司以炒作短期业绩作为宣传手段。另一方面也需要基民坚持长期投资理念,不要频繁申赎、以短线炒股的思路来“炒基金”。基民需要对基金和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和投资风格进行研究,精选符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偏好的产品,进行长期投资。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长期投资理念。第三,还要对代销机构和渠道的行为进行规范,避免代销机构和渠道为赚取销售费用而引导基民频繁申赎。

关键点四:问责机制具备极强震慑力

《指引》指出:问责机制适用离职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

对此,不少受访人士表示,离职人员问责可以更加有效约束在职人员的行为,防止其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同时,这一严肃问责的内容在《高质量发展意见》的第5条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指引》是进一步明确与细化。

“该一条款具备极强的震慑力,对规避从业人员道德风险至关重要。在职期间的风险事件或不规范行为不能因为离职而免除,强化从业人员规范经营和开展业务的意识。”华南一家公募副总经理直言。

湘财基金相关人士也表示,该条对从业人员离职行为进行了约束,加大离职成本,有效减少核心人才流失,提高行业人才的稳定度,进一步保障基金持有人的长期利益。

而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基金分析师孙桂平认为,离职人员问责可以更加有效约束在职人员的行为,防止其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基金公司人员变动频繁,且与资本市场波动存在一定关联性,资本市场波动有时也放大了基金从业人员的不理智行为,损害了基金公司和投资人的利益。

“这一条款通过强化管理人对责任人员的内部问责机制和追责手段,提高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同时适用于在职人员和离职人员,能防止相关人员在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期间和风险处置期间,通过离职等方式故意规避公司内部问责机制,有利于推进行业合规文化建设,引导从业人员摒弃侥幸心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避免冒险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的情况。”德邦基金相关人士表示。(中国基金报记者 方丽 陆慧婧)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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