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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苑丨唱双簧卖假药、成立公司广忽悠……养老诈骗真实案例盘点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6-14 14:41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打击假借养老之名,通过游说、诈骗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以及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普通诈骗等各类诈骗犯罪。

6月14日,北京房山法院盘点了几种最为常见的养老诈骗套路。

在公园“唱着双簧”卖“神药” 俩男子坠进钱洞又入囹圄

据了解,汪某、张某二人专门以老年人为目标,到社区附近的公园行骗。期间,二人将鱼肝油谎称是治疗高血压的神药,汪某扮作卖药人,张某扮作治疗高血压疾病的专家大夫,二人唱起双簧,谎称神药是新研发出来的,仅做小范围推广,原价是12000元,此次活动试水价7000元。在二人的忽悠下,七旬的刘大妈、黄老先生、白老先生以及八旬的杜老先生购买了“神药”,当场通过手机转款方式支付费用28000元。

杜老先生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子女,孩子们发现父亲被骗,遂立即报警。汪某、张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所骗财物已挥霍,未退赔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伙同张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汪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诈骗老年人财物,依法酌予从重处罚。综上情节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8000元,发还被害人。

法官告诉记者, 打着所谓销售“养老产品”的幌子,实则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这是此次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此案中,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保健品鱼肝油谎称“神药”,骗取老年人钱款,诈骗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罪有三个量刑档次,在最高的量刑档次中,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老年人的,将酌情从严惩处。骗,出卖的是良知,辜负的是人与人之间最可贵的信任,诈骗老人更是于情于理于法都难以原谅。骗来的钱根本不会让人过上舒适、宽裕的生活,骗的越多、情节越恶劣,行为人所受到的处罚将会越重。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不法分子通常会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诱人上套,在他们的圈套中,并不是“一分钱一分货,一分钱一分疗效”,他们用保健品、假药或者劣药来冒充神药,不光骗走了养老钱,甚至损害老人身心健康。寻医问药一定要通过正规官方渠道,对社会中听说的效果甚好但又价格较贵的药,特别要提起注意,向正规医院医生多询问,与家人多沟通,确认情况是否属实。

骗子成立诈骗公司广忽悠 “养老投资”坑了老人一辈子积蓄 

2021年5月,陈某、钱某、赵某、孙某四人以陈某的名义成立A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相关文件,虚构公司开办了生态农庄、建设养老公寓等项目,以拟建养老公寓需要融资为由,公开吸引中老年人与公司签订会员卡合同,承诺投资则将获得高额利息。自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陈某等人共骗取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投资”共计490余万元,支付利息37万元。骗取的资金除支付利息等相关费用外,其余被陈某等四人非法占有,没有用于经营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退赔15万元至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伙同被告人钱某、赵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孙某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到十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判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在案15万),发还被害人。

法官表示,游说老年人投资所谓“养老项目”,实则实施集资诈骗等行为,也是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此案中,四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应明晰,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司法机关将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一是树立端正的投资理念,“投资”一词往往会让我们联想到日后会有高回报,从而产生一种投入冲动和向往,但现实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有风险”“高收益通常意味着高风险”。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程度起伏与波动,即使接受投资的主体不是不法分子,投出去的钱款也不一定能够获得如预期的收益,因此对于投资一定要理性看待,慎重选择。二是时刻关注投资安全,要检查接受投资的主体是否正规、合法,不能十足确定的,不参与其投资;要注意投资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以及流程正规,未经核实不透漏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及财产信息;要多多留存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投资过程中,接受投资方的允诺、合同等都要勤于留痕,以便出现争议时,有据可查。三是高度警惕诈骗圈套,接受投资方不能出示正规资质证明的,允诺给予超出正常利息水平的高额回报的,让签署空白合同或不给投资人留存合同的,代投资人办理投资、签字的,拒绝投资后穷追不舍的,这些情况背后都很有可能是诈骗圈套,老年人遇到上述情况应及时远离,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490多万 会员制养老骗了230多人

周某是B公司养老分公司总监,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招聘相关业务人员,通过发传单、组织参观、发放礼品、承诺高息返利等形式公开宣传养老会员制服务,与被害人签订《预订养老服务合同》,承诺7%至12%的收益,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资金,再由会计人员将资金转入B公司,返利后周某拿取底薪并按比例将提成据为己有,以达到非法集资获利的目的,在出现资金链断裂时无法将资金返还给参与集资的老年人。经审计,在该分公司经营范围内涉及投资的投资人230余人,吸收公众存款490余万元。后周某于2020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伙同其他同案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投资人。

法官表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切不可取。该案属于典型的假借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应认识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三个量刑档次,最高的量刑档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将受到刑事处罚。

老年朋友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不法分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我们应看到,对于投资人而言,结果却相差无几:钱款投出后,打了水漂,较难追回。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法官提示,有效实现养老防诈,需要老年朋友们、老年人的亲属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老年朋友们应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识诈防骗能力,面对不法分子的游说与诈骗,时刻提高警惕,捂紧自己的钱袋子。不点陌生链接,不信陌生来电,未经核实不透漏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及财产信息,办理财产相关业务时,在不十分清楚办理情况时,绝不告知他人短信验证码。勤于留痕,善于辨别,勇于拒绝,沉着冷静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家属,要多倾听并询问家中长辈的需求与难处,多关爱长辈的身心健康,多提醒老年人谨防诈骗,担当家中长辈的“技术顾问”和“防骗雷达”,做好老年人最亲密的坚实后盾。

实施涉养老诈骗的不法分子,要明确知晓养老诈骗不可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相关工作中,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养老诈骗犯罪,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于经查证确属涉养老诈骗犯罪的,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确保打击有力、惩治有效。

敦促实施养老诈骗的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积极退赃、退赔,挽回被害人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情及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可酌予从宽处罚。

如果老年朋友们可能正在受养老诈骗所扰或者已经被骗,请举报涉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线索或立即报警。涉养老诈骗亦可能存在涉黑涉恶等有组织犯罪行为,若不法行为可能涉及有组织犯罪,也请举报涉黑恶犯罪线索。同时欢迎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养老诈骗线索,共筑防线,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无处遁形。

通讯员 孙婷婷 吴卫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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