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阻断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链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了“出行限制”“封闭隔离”等不同的管控措施。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诉讼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疫情影响能否算作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管控措施”或“被隔离”而耽误了诉讼期间,是否还有救济途径?债务人因疫情影响未及时还款,债权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偿还本息?
对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中涉及疫情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民事借贷中涉及哪些常见的“期间”?
答:一般来说,民事借贷会涉及诉讼时效、上诉期间、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等常见的“期间”。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请求权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出借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应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可以灵活采用现场立案、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期间包括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期均为30日,可申请延长。起算日期为文书送达之日,而非文书落款之日。
民间借贷的答辩期间为15日,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若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
民间借贷的举证期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除了法定的举证期限,如果法院明确指定了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问:如果因为疫情防控“被隔离”,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有没有救济途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可主张诉讼时效中止,因疫情防控措施(包括被依法隔离)耽误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同时,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问: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因疫情而导致收入减少,能否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还款责任或违约责任?
答:首先,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借款发生后,借款人应当履行的是还款义务,不存在客观上的履行不能,借款人可以灵活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借款人将“疫情”视为“不可抗力”而主张免除还款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法得到支持。
同时,也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借款人若发生逾期还款,其违约责任仍然是继续还款,亦为金钱债务。疫情本身并不构成履约障碍,借款人仍然应对自己迟延履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有出借人考虑到疫情对借款人的收入影响,可能同意借款人延期偿还或者给予减免利息或违约金。
问:疫情防控期间,出借人能否以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偿还本息?
答: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资金用途、行业、疫情防控对借款人的具体影响等因素,如借款人抗辩事由成立,则对出借人解除合同并提前偿还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如借款人抗辩事由不成立,应根据借款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情形予以认定。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