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贵州首例“认购碳汇修复生态案”:一村民花2万元买碳汇的背后
新华每日电讯 2022-06-09 14:39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雷公山环境保护法庭近日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人罗明(化名)持过期砍伐证砍了自家一片山林,因为认罪并自愿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得到了“判三年缓四年”的从宽处理。

根据法检机关权威数据,将认购碳汇引入环境司法在实践中较少见。对于早在2007年就成立了全国首家“环境保护法庭”的贵州而言,首例“认购碳汇修复生态案”又一次在环境司法上取得突破。

超期砍伐,认购碳汇获得司法确认

2021年5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磻溪镇高引村,村民罗明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将自家山林里的杉木采伐了469株。经过鉴定,蓄积126.7286立方米。随后,黔东南州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罗明砍伐的林木并非公益林,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并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虽然不是公益林,但客观上确实是破坏了生态,所以法院的考虑是不能丢掉替代性修复、放下‘公益’不管。”案件承办人、雷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吴章义说。

法院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协商,建议由他们与被告人达成“碳汇认购协议”,再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这个方法符合法理和案件实际,当事人罗明也表示赞同。

罗明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碳减排量),并与公诉机关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协议书》。对此,雷山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

雷山县人民法院雷公山环境保护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明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了替代性修复,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种树无地”,转变思路探索生态修复

新华每日电讯记者采访法院、检察院案件承办人以及环境司法业内人士,他们对这种创新性的司法实践出发点进行了分析。

“种树无地”。吴章义说,过去行之有效的“补植复绿”方法现在难落“地”,在黔东南乃至贵州,森林覆盖率很高,雷山县森林覆盖率已经超过了72%,荒山荒地极少,如果要罪犯跨区域实行异地补植复绿,难以找到可以种树的荒地,执行难度越来越大。

雷山县人民法院曾向县林业局和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函,请求协调用于“补植复绿”的基地,得到的答复是“没有足够多的荒地进行林木补种”。面对无地种树的执行尴尬,法检部门试图探索出一条符合黔东南乃至贵州实际的生态修复之路。

“法条无据”。环境资源案件,大多是涉及公共利益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恢复生态。但是,对于滥伐、盗伐的林木不属于公益林的,若以公益诉讼形式起诉,明显不太合理,有点“师出无名”。

吴章义说,针对罗明这个案件,他持过期砍伐证砍了自家山林,而且面积较大,虽不是公益林,但客观上影响了黔东南森林资源总体覆盖率。特别是公诉机关只提起了刑事诉讼,法院一方面只能秉持中立,但另一方面又不能放下“森林被砍伐、生态被破坏”这个“公益现实”。“基于此,必须弘扬能动司法精神,迎难而上另辟蹊径,面对法律空白,主动切换思路进行案件办理”。

“法律无情但不应冰冷”。在黔东南地区,农村房屋多为木房,部分山区农民确因居住需求要砍伐树木。吴章义说,如果法院机械执行法律,将罗明判了较高实刑,他的整个家庭都会遭受很大打击。而现在,罗明得到从宽处理,不会收监,他和家人包括当地村民都会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法院对老百姓的体贴,这就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山清水秀,生态司法开辟“贵州方案”

贵州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除了生态基础优良之外,近年来在环境司法方面探索广、突破新、启示多,一直以来引发各方关注。雷山人民法院这起案件不仅吸引了新闻媒体报道,还引起山东、河北等地法院同行咨询经验。

通过碳汇认购这样的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吴章义说,罗世松这起案件为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开辟了一条新途径,较好解决了森林繁密区域“补植复绿”难度大的困惑,将补植复绿“执行难”解决在了审判之前,为非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态修复提供了既符合法理、又契合实际的“贵州方案”。

“看菜吃饭”走一条环境司法专门化之路。贵州自2007年设立全国首家环保法庭以来,探索了集中管辖等制度,不断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比如雷山县人民法院雷公山环境保护法庭,专门负责审理一个大区域的环境保护案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丽介绍,贵州法院结合贵州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优化设置了34个环境保护法庭,将绿水青山、传统村落等全部纳入司法管辖,实现对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和天眼宁静区等特殊敏感地区以及茶叶、白酒、矿产资源等重点产业的保护,构建了具有贵州特色的环境司法保护体系。

文/汪军

编辑/倪家宁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