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普法|人生小满 广告不满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23 12:00

小满节气当天,奥迪发布的一则刘德华讲述小满背后故事和人生态度的广告视频在刷屏的同时,又因被指文案抄袭而引发热议。5月22日,奥迪各官方渠道全面下架该视频,奥迪和广告创意代理方以及刘德华本人均作出回应并表达歉意。那么侵权责任到底谁来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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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司文案也抄袭?

“花未全开月未圆,半山微醉尽余欢;何须多虑盈亏事,终归小满胜万全。”5月21日,刘德华在一汽奥迪以小满为主题的《今日小满,人生小满就好》广告片中,将对小满的感悟娓娓道来,颇有韵味的表达获得一众好评。

然而就在当晚,拥有数百万粉丝的博主“北大满哥”发视频表示,这首诗是他在2018年写的,当中借用了曾国藩的一句名言,最早发表于2018年中秋节的朋友圈。甚至奥迪整个文案与他在2021年5月21日的一条视频内容雷同。“北大满哥”称:我相信德高望重的刘先生一定不会来他的短视频里,一个字一个字地扒他的文案,再去发商业广告,所以是谁扒的,谁就出来帮他做一个解释。

5月22日,“奥迪小满广告抄袭”冲上微博热搜榜首。有网友评论,“这么好的广告文案居然是抄的,广告公司胆也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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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明星接连道歉

随后,22日十点左右,一汽奥迪通过官方微博回应,已经注意到该短视频存在文案侵权的相关讨论,该事件中因监管不力、审核不严给刘德华先生、北大满哥及相关方造成的困扰,表示诚挚的歉意。

回应中还解释,该视频由创意代理公司M&C Saatchi提报并执行,已责成其尽快就所涉文案侵权情况进行处理,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在事实正式澄清之前,奥迪各官方渠道将全面下架该视频。

下午两点左右,M&C Saatchi则作出回应称,公司奥迪服务团队系奥迪小满篇品牌视频开发团队,在视频内容开发过程中,因奥迪服务团队版权意识淡薄,在未与版权方沟通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抖音博主北大满哥关于“小满”的视频中文案内容,给刘德华先生、北大满哥、一汽奥迪品牌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困扰深表歉意,并诚恳地向原作者道歉,同时承诺尽最大努力弥补对原作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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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五点,刘德华在官方后援会APP“华仔天地”发文称,“对原创我是百分百地尊重,今次事件,对于广告团队在创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满哥造成的困扰,我个人深感遗憾。Audi和广告公司现正认真处理中。”

据了解,该视频在微信视频号的点赞、转发超过10万次,在奥迪官微播放超455万次。目前,刘德华抖音账号也已删除这则广告片。

侵权责任算谁的?

不过,此事是否侵权也引起了一番讨论,有网友扒出,这段文案并非是北大满哥独特性原创,早在2017年就有网友@尤琳写过关于大满小满的类似表达,她回复说:“是我写的,但是相信这是每个深入了解24节气的人都会有的发现,不算什么独创性思想。”

随着热心网友坚持不懈的挖掘,尤琳竟也不是该表述的原创者,早在2016年的新浪博客中就出现过。然而众人考证的心一发不可收拾,“花未全开月未圆”这句,曾国藩在写给弟弟曾国荃的信里曾引用过,但这句其实是出自北宋蔡襄之手,网友不禁感叹难道陷入了罗生门?争议视频到底构不构成侵权,谁又是侵权者呢?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北大满哥独立完成了视频文案,并制作成短视频发表在先,其作品内容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

目前也有网友质疑北大满哥是不是拥有其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定要具有独创性,这里中的“独”并非指独一无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非抄袭他人作品。假设两件作品先后由不同的作者独立完成,即使他们的内容恰好大体相同或者实质性高度相似,均可各自产生著作权。比如摄影作品,两名摄影师可能先后对同一景点进行拍摄,即使两位作者的拍摄角度、取景等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只要有证据证明,后拍摄者并未看到过在先拍摄者的作品,而是独立拍摄完成的作品,后者同样可以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奥迪公司作为广告发布方,虽然委托其第三方公司制作短视频内容,第三方公司剽窃了北大满哥的短视频文案,但奥迪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应进行全面审查并履行适当注意义务,所以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奥迪的致歉声明,奥迪发布的短视是一家名叫“M&C Saatchi”的创意代理公司制作的。“北大满哥”作为著作权人可以起诉奥迪公司和M&C Saatchi”公司,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刘德华会免责吗?

对于刘德华是否因此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晶璞表示,广告制作者按照汽车厂商的要求完成广告的设计或制作,通常会在双方的广告制作合同中约定关于知识产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确保文案抄袭等对于第三方侵权事件发生后,由广告制作者承担违约责任或因侵权事件导致的赔偿责任,或者汽车厂商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广告制作者进行追偿。即汽车厂商能否向广告制作者主张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双方广告制作合同中有无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来确定。

此次事件中代言人对于广告文案的演绎行为是否侵权,《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也不符合《广告法》关于代言人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因此需要通过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入手判断,从主观角度来讲,如果代言人本身对于文案抄袭不知情,则因不存在侵权故意而无需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汽车厂商提供的文案系抄袭而给代言人造成损失的,代言人是否可以要求广告制作者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签署的代言演绎合同条款进一步判定。

中国法学会会员葛树春律师则补充称,截至目前,奥迪广告抄袭事件已经成为一起重大舆论场,浏览相关视频可以发现,刘德华的出镜行为显然属于文案的表演者,既然是表演者,其也需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责任,这也是目前法律界普遍的看法,但最终法院是否会判决刘德华承担责任,要结合刘德华和奥迪公司或者广告制作文案工资的合约内容决定,如果最终查明刘德华确实对此事不知情,则或许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葛树春律师表示,很多人认为,刘德华因对抄袭一事不知情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我认为,刘德华即使是真的不知道真实情况,但其作为表演者的行为依然侵犯原作者文案的表演权,需要在广告制作文案公司和奥迪公司的配合下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链接

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作字幕,录制的短视频构成侵权

A公司经授权获得文字作品《曾红极一时的蓝某某暴毙家中无人知,一生写尽生命无常、世态炎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并于2018年11月3日将该作品发表于某平台。而B公司的平台账户“某某说娱乐”在2018年11月9日,未经授权发布同名短视频,时长1分11秒。经比对,短视频字幕与文字作品的329字基本一致。

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短视频,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通过其运营的账户在短视频字幕中使用涉案作品的四个自然段落的内容,使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作品,该行为侵害了A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0年9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公证费172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明确指出,未经授权且无其他合法理由,传播短视频中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作为字幕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的审理进一步提升了短视频制作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明确认识到在短视频中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重要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宋霞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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