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晚,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除了《管理人办法》,证监会还发布了其配套规则。
修改后的《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要求,突出放管结合。
修订背景
据了解,《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发布于2004年,2012年作小幅修订,为推动基金管理公司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 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深化,公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行业内外部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证监会适时对《公司办法》予以修订完善,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募基金行业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的能力,推动构建多元开放、竞争充分、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此外,证监会发文提到,已就《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总体认同,并反馈了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修订后的《管理人办法》
修订后的《管理人办法》共8章78条,配套规则对实施《管理人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分别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六个层面进行。
从准入层面来看,《管理人办法》提出要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要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对继续坚持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扩大主要股东适用范围,适当提高主要股东条件,明确实际控制人要求。
此外,《管理人办法》亦提到要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其中提到,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在继续坚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参一控”政策前提下,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从内控的角度来看,《管理人办法》提到要着力提升机构主体合规风控能力,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值得关注的是加强基金管理公司集中统一管理这一条文,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全覆盖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强化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管理。
从治理层面看,《管理人办法》提出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突出长期考核激励。
其中有两条需要注意:
其一,强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独立董事责任。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资本补充能力,提前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不得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支持独立董事发挥专业作用。
其二,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等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从经营角度看,《管理人办法》提到要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
此外,在退出机制方面,《管理人办法》提出要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风险处置流程。其中专门增设专章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行业机构认真落实《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沁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