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人工辅助生育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邹某因生育障碍与丈夫陈某到一妇幼保健院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11月24日,邹某夫妇与医院签订了冷冻胚胎协议。协议签订后,医院利用邹某的卵子和其丈夫的精子制作了四个胚胎并冷冻保存,等候邹某孕育条件成熟进行移植。
2021年5月29日,陈某在工作中不幸身故,邹某为了却丈夫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取得公婆的同意和支持,独自前往医院要求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却被医院方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邹某便一纸诉状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法院审理认为,“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制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以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及风俗,而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的是未婚妇女。该案中,前期检查与培育胚胎均为原告邹某与其丈夫陈某一起实施的,最终移入邹某体内的胚胎也为邹某的卵子与其丈夫的精子结合的胚胎。原告邹某与规定中所指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为了却丈夫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寄托对丈夫的哀思,原告邹某在丈夫去世后,仍然坚持要将两人爱的结晶延续下去,这不仅仅体现了其为人妻对丈夫的爱,也体现了其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更体现了对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及中华民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与弘扬。遂判决被告某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邹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邹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戴昱介绍:目前,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已实施完胚胎培育的丧偶妇女与一般意义上的单身妇女有本质的区别。该案中,医院为邹某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关于“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就社会整体风俗习惯而言,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了却亡夫的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寄托对丈夫的哀思,这符合我国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