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技能型社会”,明确职业教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重要主体作用,三审稿提出,明确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为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三审稿提出,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在完善保障制度和措施上,三审稿提出,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明确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教育督导,职业学校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